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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1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2017年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要求,我们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已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事项是为了满足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增加经营性流动资金,也有利于提高向银行申请贷款效率,保障公司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联方为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且本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保证了该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该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关联

交易时履行了法定程序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相关决议。

六、关于公司与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双方正常开展业务所需,旨在发挥双方各自优势,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在相关领域开展合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日常业务顺利开展,提升公司的服务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万解秋 董惠良 杨靖超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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