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6891号],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诉讼一审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179号民事判决,按法定程序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89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虽有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案二审受理费合计270352元,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76元(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宁公司负担121876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76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上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0元(上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6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深圳新宁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支付赔偿金1,155万元,同时承担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3,789元。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于深圳新宁收到本次诉讼一审判决书时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80,406,489.63元。公司及深圳新宁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纠纷诉讼(除本次诉讼案件外)有4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6891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