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总经理周博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薛颖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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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良 杨靖超 张海龙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