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2017年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已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董惠良 杨靖超 张知烈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