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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1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合法、合规,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暂缓授予日为2021年9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截至目前,李爱明先生、刘多元先生、杨智宽先生的限购期已满。上述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董事、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9月1日为暂缓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58.8516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收、郭月梅、郑远民

2021年9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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