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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陆药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8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0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药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1.5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0.34%;海昌药业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

其贷款1.2亿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占其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9.71%。

二、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海昌药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海昌药业分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北京分行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及不超过750万欧元(具体折算汇率以银行为准)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对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9名董事中的4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0,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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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典 李燕 王雪春

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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