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2020年半年度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半年度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物”) 应归还公司累计余额为14,961,111.13元。公司为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大千生物实现快速发展,符合大千生物现阶段的需求。
截至报告期末,控股子公司广州埃克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埃克森应归还公司累计余额为10,000,000.00元;为埃克森补充其流动资金,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符合埃克森现阶段发展需求,有利于其发展战略。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三、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袁建国、薛峰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