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董事会换届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广泛征询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邓志刚先生、王永业先生、张小波先生、尹健先生、卢春明先生、陈默先生、马东方先生、龚庆武先生、杨洁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马东方先生、龚庆武先生、杨洁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践等相关内容中,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我们同意对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东大会审议。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袁建国、薛峰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