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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8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具体情况

2016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32号)。警示函决定内容如下:

“你公司在2016年4月19日披露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称公司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但经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对子公司缺乏有效管控,子公司的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上述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与事实存在差异。

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对子公司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安讯”)的对外投资、资金拆借、采购款项支付等行为设置合理审批权限,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内审及监督,你公司派驻亚太安讯的财务人员也未有效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亚太安讯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划拨审批流程不齐全的情况。

你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子公司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本次警示函通知下达后,公司管理层意识到相关责任,立即根据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次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相关责任人亦进行了自我批评和深刻检讨。对警示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自查,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控制度,对子公司行为设置了合理审批权限,建立健全子公司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了对子公司的管理,落实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内审及监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确保内控的有效执行,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综上所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浙江监管局的警示函进行了相应学习和整改,整改措施已达到预定效果。

除上述情形之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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