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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前收到的相关议案材料进行认真审阅,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鉴于公司资本运作计划调整和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经审慎研究,我们同意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结合了公司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赵新建 黄先海 蒋贤品

2020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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