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正)》第九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正)》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第三章等相关规定,且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我们认为《关于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审计报告、前募鉴证报告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赵新建 黄先海 蒋贤品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