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服务团队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新建 罗吉华 蒋贤品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