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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3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集团”或“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3号)、《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5号)(以下合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1、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宜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63号)

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银江股份的控股股东,王辉系银江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经查,2018年至2020年,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银江股份资金,各年度发生额分别为50,398.00万元、97,657.40万元、71,725.405万元;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银江股份参股公司杭州银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占用的银江股份投资款金额为21,461.73万元。根据《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上述占用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银江集团及王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银江集团、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资金占用事宜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65号)

2018年至2020年,银江股份被控股股东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各期发生额分别为50,398.00万元、97,657.40万元、71,725.405万元;银江股份参股公司杭州银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银江股份的投资款被占用金额为21,461.73万元。根据《银江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上述占用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银江股份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至2019年,银江股份定期报告财务报表项目数据披露不准确。根据《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银江股份已对上述错报进行差错更正。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银江股份时任董事长吴越、董事长陈才君、时任总经理章建强、总经理王腾、时任董事会秘书叶智慧、董事会秘书花少富、时任财务总监钱小鸿、财务总监任刚要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银江股份及吴越、陈才君、章建强、王腾、叶智慧、花少富、钱小鸿、任刚要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全面排查关联交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升管理层合规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整改措施

1、截至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日,相关资金占用问题已消除。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2、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于自查中发现,过往年度存在公司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程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日,相关资金占用问题已消除,公司亦对过往年度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相关事宜已于2021年4月28日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当日公告。

3、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鉴,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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