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峰科技”)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王新明先生、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南神宇”)于2020年6月2日收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经建发”) 寄出的《关于收购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事宜进展情况的告知函》,经协商一致,王新明先生、山南神宇与成经建发签署《解除协议》,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有关前置事项暨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终止。同时,公司与成经建发签署《解除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等,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方案,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方案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潘学模、吴军旗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