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九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客户提供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子公司通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方面解决了公司客户在购买公司农机产品时的资金紧缺问题,同时有利于推动公司农机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公司农机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加快公司农机产品销售的资金回笼速度,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故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公司将在具体开展相关业务时,加强对相关客户的甄别和信用情况调查等工作,对相关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把关,在相关合作协议中设置合适的利益保护条款,保障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客户提供回购担保事项,并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军旗、潘学模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