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吉峰”)持股51%的宿迁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吉峰”)于近日收到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豫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1311民初845号]。
2019年1月以来,公司无法介入宿迁吉峰经营、财产处置等决策,控制权旁落,基于此,自2019年1月,不再将宿迁吉峰纳入合并范围。前期因为支持宿迁吉峰经营发展,公司及江苏吉峰等子公司借款给宿迁吉峰。公司为尽快收回宿迁吉峰借款,于2018年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宿迁吉峰经营班子承诺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为了保障宿迁吉峰借款的正常回收,2020年2月27日,宿迁吉峰的监事向宿豫区法院提起宿迁吉峰高管损害公司利益之诉。
现就上述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一)原告与被告方基本情况
原告:宿迁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告:徐明、石岩、宿迁聚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
(二)诉讼起因、依据
截止2019年4月,徐明累计对原告欠款171.17万元。截止2019年3月,石岩累计对原告欠款139.30万元。徐明、石岩利用职务便利,涉嫌挪用资金给其实际控制的聚力公司,陆续对原告欠款917.55万元,截止2020年1月31日
尚欠561.25万元。2015年2月17日,石岩亲属石大伟对原告欠款30万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归还,但到期后仅还款5万元,余款25万元至今未还。徐明、石岩作为原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公司法规定,挪用原告资金归个人、实际控制企业及关联个人使用。徐明、石岩及聚力公司欠款合计871.72万元,石大伟欠原告的余款25万元已于2020年3月23日归还。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并依照同期贷款利率4倍赔偿原告损失,徐明、石岩、聚力公司及石大伟对原告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根据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聚力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宿迁吉峰借款本金871.73万元及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70.46万元,以上本息合计1042.18万元。(后续利息以871.7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宿迁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7.19万元,由原告宿迁吉峰负担2.96万元,被告聚力公司负担4.2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截至目前,被告未就宿豫区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宿迁吉峰的借款余额1,255.72万元,本次诉讼判决宿迁吉峰胜诉,将有利于公司收回宿迁吉峰的借款。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