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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2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星创业”)于2020年3月13日披露《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2020年3月14日披露《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2020年5月8日,公司离任副总经理李嫚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李嫚,女,1971年6月出生,住址:杭州市滨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嫚短线交易案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嫚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嫚自2018年12月14日华星创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系华星创业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3月14日,李嫚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二、李嫚短线交易“华星创业”股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20日,李嫚通过吴某证券账户实际持有并短线交易华星创业股票。

(一)吴某证券账户开户情况

吴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12月6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

科技馆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金账号181XXXX3,下挂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57XXXX83。吴某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621226120204XXXX665,该银行账户于2018年12月5日开立。

(二)李嫚通过吴某证券账户持有“华星创业”股票情况

1.吴某证券账户的资金来自李嫚

2018年12月8日至12月17日期间,李嫚通过浦发银行622518020XXXX229账户和622521020XXXX881账户转给吴某中国建设银行621488154XXXX292账户合计912万元,吴某将上述912万元转账至吴某中国工商银行621226120204XXXX665账户并转入吴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

2.吴某证券账户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的“华星创业”股票为李嫚实际持有

吴某与李嫚为同事关系,与李嫚配偶李某为朋友关系。李某希望以吴某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进行股票操作,吴某同意以自己名义申请开立国泰君安账户。账户开立后,李某通过手机(号码为15968XXXX15)操作、买卖华星创业股票。

上述李某借用吴某账户用以买卖华星创业股票的情况李嫚知悉并提供与转移资金。2019年4月,华星创业披露一季报,吴某成为华星创业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一,李嫚为避免引发关注决定出售一部分,并提醒李某不要在敏感期操作,该账户在2019年6月份卖出了一部分华星创业股票。

(三)吴某证券账户短线交易华星创业股票情况

吴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12月10日买入600,000股华星创业股票,12月12日买入1,080,000股华星创业股票,12月27日买入100,000股华星创业股票,2019年1月11日卖出100,000股华星创业股票,6月5日卖出180,000股华星创业股票,6月6日买入180,000股华星创业股票,6月20日卖出380,000股华星创业股票,存在将持有的华星创业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等任职资料、当事人声明与承诺、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李嫚作为华星创业副总经理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华星创业股票,并存在多组间隔期小于6个月的买卖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李嫚女士已经将3万元罚款缴纳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

本次处罚系针对李嫚女士个人的处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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