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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9

本人作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郑丹女士、蓝武军先生、陈瑞强先生、张坤先生、董凯先生、高国伟先生、QIAN XIAOLUN先生、李春旭女士、潘勤先生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郑丹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蓝武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聘任陈瑞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董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高国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QIAN XIAOLUN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春旭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潘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二、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截止2019年4月26日,《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刘方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其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刘方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并取消拟对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前为5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95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301,105.4793万股的0.9947%;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5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847%。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5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5万股。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鉴于激励对象中的刘方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其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刘方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并取消拟对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58人。

3、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年4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综上,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已经满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年4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2,96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生田、李姝、李川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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