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拟审议的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事项(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盛希泰、王超群、高海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