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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2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公告编号:2021-01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1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5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函单位出具时间函件名称函件文号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2017/11/30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72号
序号发函单位出具时间函件名称函件文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5/9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3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6/5/10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6】第19号
4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6/7/12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6】第35号
5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7/12/11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78号
6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9/5/16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47号
7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0/2/3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号

(一)2017年11月30日江苏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72 号),公司财务总监闫晓莉、总经理于涛、董事长孙利分别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闫晓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73号)、《关于对于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74号)、《关于对孙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75号)。

1、主要内容

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年报披露中将代收代付的水电费确认为收入及成本核算,未真实反映商业活动实质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72.17万元、1618.61万

元、1810.60万元,分别虚增成本472.17万元、1618.61万元、1810.60万元;在2016年年报披露中公司将应属于2016年运输费用的80.67万元计入了2017年度,导致2016年虚增净利润80.67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立即改正,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于公司出现的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孙利、总经理于涛、财务总监闫晓莉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董事长孙利、总经理于涛、财务总监闫晓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要求上述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整改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责任人,并已于2017年12月12日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关于对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执行整改情况的回复》。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重述,并进行了相关公告,具体影响的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处理程序受影响的各个比较间 报表项目名称累积影响数 (金额:元)
销售费用跨期追溯重述法销售费用-运杂费806,735.75
销售费用跨期追溯重述法应付账款806,735.75
虚增其他业务收入追溯重述法其他业务收入-18,105,932.97
虚增其他业务成本追溯重述法其他业务成本-18,105,932.97
虚增净利润追溯重述法净利润-806,735.75
虚增未分配利润追溯重述法未分配利润-806,735.75

上述差错更正对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数为调减净利润806,735.75元,

调减未分配利润806,735.75元。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公司组织全体财务人员学习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制度,提高其财务核算工作水平,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财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公司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二)2016年5月9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1、主要内容

经查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龙光电控股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天龙光电借款3,500万元,并于2015年3月12日归还了该笔借款。常州诺亚向天龙光电借款行为属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俭、王思远、冯金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市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整改情况

公司经过自查,及时发现该不规范情况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了上述不规

范行为,已于2015年3月12日收回常州诺亚占用的资金。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并组织培训学习,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内控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下属各单位进行严肃整改,要求各部门及单位加强对上市规则的培训及理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2016年5月10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6】第19号)

1、主要内容

天龙光电控股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诺亚”)于2015年3月4日向天龙光电借款3,500万元,并于2015年3月12日归还了该笔借款。常州诺亚向天龙光电借款行为属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6年5月9日,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所对天龙光电、常州诺亚及天龙光电董事周俭、冯金生、王思远给予了纪律处分。天龙光电董事赵国平,时任董事李留臣、王玲、徐军、杨德仁、周勤,时任监事王洪忠、王小明、朱福祥,副总经理万俊平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现向你们发出监管函件,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经过自查,及时发现该不规范情况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了上述不规范行为,已于2015年3月12日收回常州诺亚占用的资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对《监管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省,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并组织培训学习,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内控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下属各单位进行严肃整改,要求各部门及单位加强对上市规则的培训及理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2016年7月12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江苏华盛天

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6】第35号)

1、主要内容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天龙光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天龙”)于2015年2月向其少数股东殷国洪提供财务资助1,115万元,但你公司并未就该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予以反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积极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殷国洪期初占用常州天龙1,185.78万元,系关联方借款及利息,该笔借款经常州天龙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在公司2015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截至2016年底,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天龙已收回了殷国洪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185.78万元。

公司强化了信息披露履行程序,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定期组织了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则,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能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五)2017年12月11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78号)

1、主要内容

我部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2014年至2016年将代收代付的水电费确认为收入及成本,未真实反映商业活动实质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导致2014年至2016年分别虚增收入472万元、1,619万元、1,811万元,分别虚增成本472万元、1,619万元、1,811万元;二是将应属于2016年的运输费用81万元计入2017年,导致2016年虚增净利润81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将整改情况一周内报我部。

2、整改情况

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2日向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了《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函的回复》。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重述,并进行了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公司组织全体财务人员学习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制度,提高其财务核算工作水平,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财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六)2019年5月16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47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5月15日,你公司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但未能于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并对外披露,直至5月16日午间才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8.2.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

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监管函》指出的问题,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增强合法合规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七)2020年2月3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因未根据相关司法判决确认存货减值损失等,需要调减201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2,923万元,更正后净利润为-3,619万元,更正比例为80.75%。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吸取教训,督促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保证重大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加强了与中介机构的沟通,就每个重大事项及其相关会计处理及时与审计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沟通,以合理保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合理性。

二、最近五年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其他监管文件

(一)关注函

1、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91号)。

2、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36号)。

针对上述关注函,公司均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

(二)问询函

1、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1号)。

2、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20号)。

3、公司于2019年5月8日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3号)。

4、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80号)。

5、公司于2020年5月5日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32号)。

针对上述问询函,公司均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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