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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

三、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五、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自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与大有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与大有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 刘玉利签署: 签署:

2021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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