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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2

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105 号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显示,2020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后的营业收入均为10,350万元至12,500万元,其中:阜新、乌海等6个光伏或风电EPC工程项目营业收入约为6,000至8,000万元,风机塔筒销售业务营业收入约为4,350万元。我部关注到,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仅为125.59万元且净利润为负,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远大于前三季度,且上述业务与你公司光伏单晶炉、多晶炉设备主营业务差异较大。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 2020年7月20日,你公司作价0元收购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蜀世联”)100%股权,中蜀世联成立于2018年,原股东未实缴出资,也未实际开展业务,仅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20年11月17日,你公司披露中蜀世联与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阜新市晶步100MW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区建筑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5,315.63万元。此外,你公司未披露其他EPC工程合同和销售合同。

(1)请补充说明作价0元收购中蜀世联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

与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请结合中蜀世联的业务资质、人员技术储备和资金实力等情况说明是否具有承接阜新光伏EPC合同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并补充说明阜新光伏EPC合同的施工起始日期和履约期限。

(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其他5个EPC工程合同和风机塔筒销售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具体内容(包含合同名称、实施主体、客户及业主、工程内容或产品、金额、履行起始日期及履约期限等),相关实施主体是否具备承接上述合同的资质和履约能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4)请结合你公司执行上述合同的具体情况(总包还是分包、与业主的对接关系、安装施工环节是否外包、自行决定采购产品设备还是客户或业主指定)、风险报酬承担、定价原则、结算方式等情况,说明你公司EPC工程业务及塔筒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确认原则(“总额法”或“净额法”)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补充说明上述合同实际开始执行的时间、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及毛利金额、毛利率以及回款情况,结合第三方监理报告、市场上相关工程一般施工周期等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签订保证未来发电量等可能导致或有支出或收入调整的条款。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你公司主营业务光伏单晶炉、多晶炉设备制造生产自2018年12月以来持续停工停产,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前三季度持续

亏损,2020年三季度末货币资金余额仅为132.85万元,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请结合你公司经营现状、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变更情况等补充说明你公司是否具备光伏或风电EPC工程和塔筒销售业务的资金、市场、人员及技术储备;结合你公司业务现状及未来业务规划等说明上述合同涉及业务是否与你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你公司对原有已停产的主营业务的安排;并补充说明你公司上述合同业务是否与控股股东等构成同业竞争,是否能够长期、稳定、有效提高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股东、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与上述合同的客户、业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并结合关联关系核查结果、上述合同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对比情况等说明上述合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业绩预告显示,年审会计师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你公司进行了预沟通,根据截至披露日的审计进展,会计师与公司在业绩预告财务数据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但因疫情原因,会计师尚未对阜新、齐齐哈尔光伏EPC项目进行实地盘点,存在后期因为盘点不一致而调整相关营业收入的可能性。请会计师补充说明截至回函日的年报审计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完成上述主要合同的实地盘点及盘点结果,并补充说明已实施的收入科目审计程序及结果。

4. 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仅为125.59万元且净利润为

负值,2020年第三季度末归母净资产仅为1,718.01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年末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并结合上述合同实施情况、盛融财富案件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审计最新进展等,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扣除相关收入或补提预计负债后导致2020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亏损或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并充分提示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5. 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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