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8)。乐清市人民法院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乐清支行”)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绍平、金美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轮候冻结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723%)公司股票、冻结金美欧持有的2,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882%)公司股票。
近日,公司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寄送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浙0382执826号之二],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9673-6。
法定代表人冯卫兵。
被执行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进港大道金龙科技园内,组织机构代码:145551962。
法定代表人金绍平。
被执行人金绍平,男,1959年**月**日出生,住乐清市北白象镇山下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9****2419。
被执行人金美欧,女,1984年**月**日出生,住乐清市乐成街道乐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0042。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82民初1012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
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绍平、金美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金美欧持有的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400万股股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540万股股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美欧持有的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400万股股权。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540万股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