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进展公告
一、基本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被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3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公司、金绍平、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告。近日,该案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将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1、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0,056,534.53元;
2、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固定收益2,019,884.05元及逾期支付固定收益违约金12,947.86元;
3、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0,056,535.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19,884.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被告金绍平在债权限额1.05亿元范围内对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判项1、2、3、4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01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58,001元,由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9元,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绍平共同负担244,962元,由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绍平共同负担12,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司需支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及违约金(计算至本公告披露日)等其他费用暂计约4,335.10万元,公司在2018年度针对该笔诉讼确认了预计负债4,224.03万元,计入了2018年营业外支出。由于公司将提起上诉,最终审判结果尚不能判断,故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尚不能确定。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