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收购温州润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黎明持有的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林黎明同意作为利润补偿责任人,承诺兴科电子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10,000万元和13,000万元。
2019年4月24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兴科电子基于本次交易的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且2017年及2018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合计净利润数。按照约定,林黎明应向公司支付补偿金额计人民币209,235,394.15元。由于林黎明未能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公司于2019年6月就兴科电子业绩补偿事项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该案已经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处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事项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兴科电子基于本次交易的
2019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且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合计净利润数。按照约定,林黎明累计应向公司支付补偿金额计人民币286,968,545.75元。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向林黎明发出了《关于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业绩补偿通知和确认函》,要求林黎明向公司支付上述兴科电子业绩补偿金额。截至目前,林黎明未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鉴于兴科电子基于本次交易的2019年度业绩承诺亦未实现,且林黎明未向公司支付相关业绩补偿款。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温州中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情况如下: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2018年度的利润补偿金209,235,394.1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申请变更后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2019年度的利润补偿金286,968,545.7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温州中院已受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被告林黎明向温州中院申请组织双方调解,后续温州中院将组织调解或开庭审理本案。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