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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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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 8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小额房屋续租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二、关于2018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一)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五、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地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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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意将该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全面的证券投资内部控制程序,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了证券投资活动,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18年度未开展相应的证券投资活动,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与自然人股东易峥先生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自然人股东易峥先生租用办公用房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在原有租赁合同期满后进行的续租,为公司稳定运营提供有利条件。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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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先国 刘利剑 韩世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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