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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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