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四次调整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四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及惠州宙邦三期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进行了相关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及方案之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罗和安 戴奉祥 石桐灵
201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