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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五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补充披露了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惠州宙邦三期项目及荆门锂电池材料及半导体化学品项目(一期)的资金投入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五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五次修订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五次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五次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向控股子公司海德福提供9,9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海德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本次财务资助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罗和安 戴奉祥 石桐灵

2019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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