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0-002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7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7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 月7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16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覃九三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72,560,1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55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68,08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7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472,6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932,3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8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459,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0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472,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807%。
注:公司目前总股本以 378,801,368 股计算,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556,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28,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0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556,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28,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556,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28,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556,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28,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556,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28,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璟律师,方诗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