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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6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0号)核准,同意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500万股新股,根据申购情况本次确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758,62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4.80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1,139,999,976.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22,261,524.4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166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荆门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坪山支行、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坪山新区支行和民生银行深圳华强北支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新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帐户名称

帐户名称开户行银行帐号
荆门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坪山支行7549 7356 8052

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坪山新区支行1500 0103 6424 96
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民生银行深圳华强北支行6320 28949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荆门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募集资金开户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伟 、 夏荣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单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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