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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3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19名调整为317名,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69.8万股调整为568.8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3.2万股调整为64.2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相符。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2020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周达文先生的女儿周忻女士。周忻女士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协助处理董事长的日常事务,参与公司投资发展及国际业务相关工作。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周忻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列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0年12月2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17名激

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568.8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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