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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0

的自查报告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或“上市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议案》、《关于签署<股权转让事项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或“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新宙邦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相关规范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新宙邦终止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宙邦终止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2020年11月13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之日(2021年1月11日)止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新宙邦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知情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以下统称“核查对象”)。

二、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期间内,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新宙邦股票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新宙邦股票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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