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务总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黄瑶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黄瑶女士配偶曾露先生于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2月4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300股,并于2021年2月26日全部卖出,前述买卖股票过程并未产生收益,公司董事会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核查,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曾露先生股份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曾露先生个人账户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姓名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曾露 | 2021年1月22日 | 买入 | 100 | 95 | 9,500 |
2021年1月28日 | 买入 | 100 | 86.5 | 8,650 | |
2021年2月4日 | 买入 | 100 | 80 | 8,000 | |
2021年2月26日 | 卖出 | 300 | 78.6 | 23,580 |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黄瑶女士及其配偶曾露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曾露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本次交易未产生收益。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为2021年3月26日,经公司问询黄瑶女士及其配偶并经公司核查,曾露先生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交易行为,在此期间不存在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黄瑶女士不存在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黄瑶女士及其配偶曾露先生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汲取本次事件教训,后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黄瑶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