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1-6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我们认为:
(一)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三)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四) 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发生担保情况。累计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北京梅泰诺通信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2016年05月11日 | 1,800 | 2016年05月12日 | 1,800 | 连带责任保证 | 5年 | 否 | 否 |
梅泰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016年10月29日 | 1,118 | 2016年11月04日 | 1,118 | 连带责任保证 | 5年 | 否 | 否 |
梅泰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016年10月29日 | 11,700 | 2016年11月10日 | 11,700 | 连带责任保证 | 5年 | 否 | 否 |
梅泰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016年12月15日 | 4,283 | 2016年12月20日 | 4,283 | 连带责任保证 | 5年 | 否 | 否 |
梅泰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017年07月07日 | 2,540 | 2017年07月13日 | 2,540 | 连带责任保证 | 5年 | 否 | 否 |
梅泰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017年10月28日 | 2,850 | 2017年10月26日 | 2,850 | 连带责任保证 | 5年 | 否 | 否 |
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2018年06月25日 | 5,000 | 2018年09月10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否 | 否 |
浙江卓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09月29日 | 2,500 | 2018年11月16日 | 2,500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广东环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8年11月16日 | 3,900 | 2018年11月23日 | 3,900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广州融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11月16日 | 600 | 2018年11月23日 | 600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39,791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33,291 |
(五)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39,791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03%。
(六)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好、流动性较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实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最高额度不超过6.8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
朱莲美 Jonathan Jun Yan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