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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知科技: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2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 [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48号),公司与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宁波亚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湖州总有梦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宁波保税区总有梦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湖州孟与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杭州孟与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第三被申请人”)、湖州南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杭州南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第四被申请人”)、孟宪坤(以下简称:“第五被申请人”)、裘方圆(以下简称:“第六被申请人”,并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共同简称:“被申请人”)因收购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道威”或“目标公司”)纠纷一案已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地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1. 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被申请人:湖州总有梦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被申请人:湖州孟与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四被申请人:湖州南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五被申请人:孟宪坤第六被申请人:裘方圆

2. 仲裁受理时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3. 事实理由及仲裁请求:

2018年1月19日,公司与华坤道威、第五被申请人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约定申请人拟收购标的公司各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申请人应向第五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的订金。2018年1月29日,申请人支付了该笔款项。2018年6月22日,公司与各被申请人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8年8月24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次收购的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181289号);2019年7月8日,公司披露《终止收购华坤道威的公告》。公司已依据与华坤道威及第五被申请人签署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向第五被申请人支付了本次交易订金人民币6,000万元。在公司终止收购华坤道威后,公司依据与各被申请人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积极督促各被申请人履行订金返还事宜,但经多次催告,各被申请人未返还上述订金,公司遂提起本案仲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连带返还交易订金6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 案件裁决情况

2020年11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1. 第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订金人民币6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裁决当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计息,从本裁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600,000元;

3.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4. 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5.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528,155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缴),由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人民币

528,155元;

6.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480,650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已缴纳完毕);

7. 因审理本案仲裁员发生的实际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上述1、2、5项裁决所涉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 《裁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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