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1,493,800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46,000,000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五天送达,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特此说明。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