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 年 10 月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魏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刘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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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929,754,052.41 924,530,611.05 0.5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90,164,669.33 878,089,192.14 1.38%
(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237,152,339.73 45.30% 725,149,589.84 88.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840,225.73 0.70% 36,661,035.27 9.41%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9,446,587.17 -27.97% 27,188,564.73 -15.09%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39,344,590.59 -21.84%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36 0.68% 0.2744 9.4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36 0.68% 0.2744 9.4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5% -0.05% 4.11% 0.20%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8,070.9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1,490,471.14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9,949,048.77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78,044.22
减:所得税影响额 1,670,934.22
合计 9,472,470.54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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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5,163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邓国顺 境内自然人 21.63% 28,900,000 21,675,000 质押 18,860,000
中科汇通(深圳)
股权投资基金有 境内非国有法人 21.00% 28,062,658 0 质押 24,200,000
限公司
成晓华 境内自然人 8.80% 11,750,400 0 质押 8,500,000
湖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潇湘
其他 4.64% 6,200,000
丰盈 5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北京万安汇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2.20% 2,943,300
-天元二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万安汇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2.16% 2,885,400
-天元三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常鑫民 境内自然人 1.65% 2,209,645
周创世 境内自然人 0.82% 1,089,000 0 质押 331,000
潘玲 境内自然人 0.75% 998,905
杜景葱 境内自然人 0.74% 992,0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 28,062,658 人民币普通股 28,06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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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成晓华 11,750,400 人民币普通股 11,750,400
邓国顺 7,225,000 人民币普通股 7,225,000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
6,2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6,200,000
丰盈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943,300 人民币普通股 2,943,300
-天元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885,400 人民币普通股 2,885,400
-天元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常鑫民 2,209,645 人民币普通股 2,209,645
周创世 1,089,000 人民币普通股 1,089,000
潘玲 998,905 人民币普通股 998,905
杜景葱 992,000 人民币普通股 992,000
上述股东中,持股 5%以上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 10 名股东、
说明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以及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和前 10 名股东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股东杜景葱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192,000 股外,还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800,000 股,实际合计持有 992,000 股,为公司第 10 大股东、
(如有)
第 10 大无限售条件股东。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本期解除限售股 本期增加限售股
股东名称 期初限售股数 期末限售股数 限售原因 拟解除限售日期
数 数
每年年初按上年
末所持股份总数
邓国顺 21,675,000 0 0 21,675,000 高管股份锁定
25%解除高管锁
定;质押解除时。
每年年初按上年
高丽晶 47,461 11,865 0 35,596 高管股份锁定
末所持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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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解除高管锁
定。
每年年初按上年
末所持股份总数
王荣 18,984 0 0 18,984 高管股份锁定
25%解除高管锁
定。
自 2017 年 2 月 20
离任高管股份锁
向锋 0 100 100 0 日起离任满 6 个
定
月时
合计 21,741,445 11,965 100 21,729,5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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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较年初减少21,051.18万元,下降65.21%,主要原因:报告期末较年初增加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17,290万元;
2、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2,626.44万元,上升55.63%,主要原因:产品销售业务增加而导致应收账款增加;
3、应收利息较年初减少1,562.57万元,下降98.24%,主要原因:银行存款到期收回利息;
4、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774.16万元,上升72.14%,主要原因:增加应收出口退税721万元;
5、存货较年初增加1,936.79万元,上升76.18%,主要原因:因销售业务及销售订单的需要增加存货;
6、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增加18,078.81万元,上升1197.47%,主要原因:报告期末较年初增加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17,290
万元;
7、预收账款较年初增加227.36万元,上升85.26%,主要原因:部分客户订单预付定金的方式收取了部分货款;
8、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392.32万元,下降31.34%,主要原因:2016年底计提的年终奖金在报告期内发放;
9、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减少320.96万元,下降77.06%,主要原因:其他综合收益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年初至报告期
末汇率的变动增加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二)2017年1-9月利润表项目
1、2017年1-9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34,084.20万元,上升了88.69%,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固态硬盘、芯片及其
他等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2、2017年1-9月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33,300.24万元,上升102.54%,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产品销售收入增加而产
品销售成本也较上年同期增加;
3、2017年1-9月份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125.66万元,上升114.25%,主要原因: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
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故与上年同期存在较大变动;
4、2017年1-9月份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204.65万元,上升71.97%,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部分募集资金由银行存
储方式改为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收益在投资收益中列示,导致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5、2017年1-9月份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222.68万元,下降77.37%,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
准备计提较上年同期减少;
6、2017年1-9月份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832.92万元,上升514.20%,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部分募集资金由银行存
储方式改为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收益在投资收益中列示,导致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
7、2017 年 1-9 月份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 147.76 万元,上升 100.00%,主要原因: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文-政府补助》,将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
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所致。
8、2017 年 1-9 月份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158.67 万元,下降 49.92%,主要原因: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文-政府补助》,将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
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所致。
(三)2017年1-9月现金流量表项目
1、2017年1-9月份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1,576.80万元,上升88.66%,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
末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且大部分货款均已收回;
2、2017年1-9月份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0,914.32万元,上升83.75%,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
末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与之相关的营业成本也相应增加,且期末存货余额也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3、2017年1-9月份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年同期增加1,634.90万元,上升80.23%,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实际缴纳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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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及所得税均较上年同期增加;
4、2017年1-9月份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832.92万元,上升514.20%,主要原因: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而收
到的收益;
5、2017年1-9月份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7,290.00万元,上升69.97%,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部分募集资金
由银行存储方式改为购买理财产品。
6、2017年1-9月份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801.60万元,上升60.00%,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
期末公司支付的现金股利较上年同期增加801.60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收到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璞创新”)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
通”)和成晓华先生分别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厚璞创新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于2017年8月27日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厚璞创新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了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26,512,6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9.8448%。厚璞创新应于2017年10月15日(含当日)前支付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
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分别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厚璞创新提交的《关于朗科科技股份转让协
议履行情况告知函》,厚璞创新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支付相关款项。目前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正在与
厚璞创新就股份转让款支付时间与支付条件进行磋商。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
减持股份的公告》及同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厚璞创新委托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2017
年10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2、2012年5月15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
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
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请求南宁中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99专利的行为,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旋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
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及判令农业银行和农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KEY220产品。本案于2012年10
月24日上午在南宁中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定于同日下午的开庭审理暂未进行。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
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
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
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2015
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法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
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
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
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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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极信息已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
状》。广西高院已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在广西高院的主持下,双方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就事实调查及辩论等充分发
表了意见。广西高院将根据开庭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或者直接进入判决程序。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
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
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南宁中院的判决书。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
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3、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美国PNY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
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
害赔偿请求。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
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
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 8,074,024 号专利、第 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2)请求判令双
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3)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 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
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4)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美国 PNY 公司此次向美
国夏威夷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 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
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
被无效前,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2)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
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包括美国、韩国、新
加坡、台湾、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3)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
协议》下的授权专利,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4)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 8,074,024构成《和
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5)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
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6)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
主控和闪存的成品,PNY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7)就某一类别的产品,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8)单独来
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9)欧洲
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10)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
条缴纳许可费;(11)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2)PNY公司无需
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13)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
决中;(14)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15)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
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4、(1)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晶天电
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天电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
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51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14年8月1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传票》、《证
据交换通知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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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晶天电子于深圳中院受理本案件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14年9月19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晶天电子对本案管辖权提
出的异议。后晶天电子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收到了广东高院送达的(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4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晶天电子的上诉,维持深圳中院的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仍将由深圳中院审理。公司
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深圳中院《传票》,该案已于2015年1月2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深圳中院送
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判决如下:①被告晶天电子立即停止侵害本案“用于数据处理系
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②被告晶天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7,663,438.43元;③ 被告晶天电子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计人民币66,480.00元,并承担直至本案侵权产品销毁之日止时
应支付的仓储费;④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00元(原告已预付),
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4,260.00元,原告自负人民币87,540.00元;鉴定费计人民币40万元(原告已预付)、证据保全费人民币
30元(原告已预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本案鉴定专家到庭差旅费计人民币28,403.00元(被告
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
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晶天电子已向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起诉晶天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分别于2014年8月19日、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6日、2017年4月21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起诉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
告》。
(2)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
知书》,2016年10月18日,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
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
予受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1805 号),审
查结论为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送达的《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公司为第三
方,下称“北京行政诉讼案”)等材料,相关内容如下:晶天电子不服专利复审委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1805号)决定、判令被告专利
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
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2017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3)2017年8月6日,公司与晶天电子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于2017年8月6日起生效。晶天
电子就未经许可涉嫌实施公司“99专利”的行为向公司支付和解金。公司将在收到上述和解金后,针对2017年8月11日前晶天
电子涉嫌实施“99专利”的行为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晶天电子在协议签署后立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就(2014)
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案提起的上诉案件,同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其就 “99专利”所提起的北京行政诉讼案件。
针对晶天电子在2017年8月11后生产的产品的专利许可费标准和支付事宜,晶天电子需与公司另行协商并签署许可协议。
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2017)粤民终 2249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上诉人晶天电子
因与被上诉人朗科科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院提
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晶天电子以其与朗科科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广东高院申请撤回上诉。广东高院认为,晶天电
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准许晶天电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2017年10月13日,公司与晶天电子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协议自2017年10月13日起生效。将中华人民
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公司的 ZL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授权给晶天电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用于出口的闪存盘产品。晶
天电子根据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该授权为普通许可。公司保留对其中某些由晶天电子代工的品牌闪存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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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不予授权的权利。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8月7日、9月14日、10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晶天
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关于起诉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
公告 》、《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的公告》。
(5)公司起诉晶天电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一案,上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1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i、冻结原告朗科科技向深圳中院提供的担保金人民币920万元;ii、查封、扣押被告晶天电子被深圳海关查扣的
被控侵权产品USB闪速存储器156597个(货值约人民币920万元)。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深圳中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2017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向深圳中
院提供的担保金人民币92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晶天电子被深圳海关查扣的被诉侵权产品USB闪速存储器156597个(货值约人
民币920万元)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凯”)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
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000
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深圳中院决定立案登记上述案件。公司已依据上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于 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中院预交了案件受
理费,并已于2016年2月2日收到深圳中院的(2016)粤03民初第54号《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传
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未成功送达鑫金凯,深圳中院适用公告送达,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第二次收到了深
圳中院的《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案送达公告,
该送达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G11版,根据公告记载,本案将于9月28日交换证据,9月29日开庭审理。
2016年9月28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6年9月29日,深圳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本案审理程
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2017年2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
2017年3月17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3月20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上述案
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
6、(1)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S107”闪存盘},起诉威
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 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
告承担。
(2)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D310”闪存盘},起诉威
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
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
二被告承担。
(3)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V128”闪存盘},起诉威
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
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
二被告承担。
(4)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V UV131”闪存盘},起诉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
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
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
二被告承担。
深圳中院于2016年5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
809-8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民
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威刚科技(苏
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上述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
上述诉讼案件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裁定驳回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
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威刚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四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
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2017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传票》。2017年2月23日,深圳中院组织当
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
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
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2016年7月26日、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7、(1)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
旋转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被告一立
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②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
万元;④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
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
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
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请求
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④
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
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
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
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请求判令
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④请求
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
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
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
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
权的行为;②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
计人民币5万元;④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
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
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
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
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
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 年7月5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2016年半年度报
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8、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
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
书》,2016年12月20日,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
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99专利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尚处于受理阶段,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
有99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的公告》。
9、(1)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
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
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
人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16GB LEXAR M20闪存盘),起诉
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
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
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16GB LEXAR S33闪存盘),起诉
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
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
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
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
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
人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5)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S33闪存盘),起诉美
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
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告
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
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6)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
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
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
人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7)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
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
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
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
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
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
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10、公司于2017 年6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 限公司、惠州三星电
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九机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数据
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02114797.3)。公司中国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
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02114797.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05年6月1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公司发现三星中国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Galaxy 盖
乐世 A8,Galaxy盖乐世 S7edge,Galaxy盖乐世 C7,Galaxy盖乐世 C5,Galaxy盖乐世S6edge+智能手机)。公司从九机网
处公证购买了惠州三星、天津三星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经分析,公司发现前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公司
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请求
法院支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02114797.3 号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
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开支人民币30万元整;(4)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
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2017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
朗科科技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三星中国的起诉。2017年9月27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 03 民初12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
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三星中国的起诉。目前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8月15日、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
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11、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
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
书》,2017年6月9日,北京旋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
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99专利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尚处于受理阶段,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
有99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的公告(一)》。
12、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 书》,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利
号: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为ZL200310121266.3,以下简称“266专
利”)系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
定,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2017年5月27日,广州勒夫蔓德电器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 266
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
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66专利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尚处于受理阶段,截至目前,公司266专利仍维持有效状态,公司合法享有266专利的专利权。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积极跟进本次公司发明专利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事项,以维持公司266专利的有效性。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的公告(二)》。
13、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15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
缴纳相关诉讼费用,起诉北京恒润天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要求恒润公司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
705,2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33,497.8元、因退回产品所产生的税费损失人民币89,254.8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以下简
称“本诉案件”)。公司于2017年2月9日收到了朝阳法院就本诉案件送达的(2017)京0105民初805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本诉案件已于2017年2月27日在朝阳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公司收到恒润公
司提交的《民事反诉状》。朝阳法院当庭将该《民事反诉状》送达予公司。恒润公司以公司逾期交货使恒润公司遭受损失为
由提起反诉,诉请:解除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恒润公司向公司退回闪存盘(64G)2400个;公司支付违约金942,500
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2017年3月17日,朝阳法院将本案与反诉案件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7年7月3日,朝阳
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后当日将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案件判决情况如下:①被告(反诉原告)恒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支付合同款705216.5元;②被告(反诉原告)恒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支付逾期利息(以705216.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③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恒润公司
违约金377000元;④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⑤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恒润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20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反诉原告)恒润公司负 担1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
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负担 880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6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恒润公司负担 3135元(已
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负担3478元(于本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
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均未在规定期限内
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8月10日,公司收到被告恒润公司按生效判决支付的款项,该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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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2017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在与北
京恒润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收到<民事反诉状>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北京恒润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
同纠纷及反诉案件进展的公告》。
14、公司于2017年7月7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
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266专利系本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
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
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 年 6 月 16 日,贾鹏针对本公司 266 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
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
规定,准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
公司 266 专利所涉及的无效宣告申请,仍处于受理阶段。截至目前,公司266专利仍维持有效状态,公司合法享有266专利
的专利权。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积极跟进本次公司发明专利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事项,以维
持公司 266 专利的有效性。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
理通知书》的公告》。
15、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
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
书》,2017年5月20日,旋极信息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由于国家知
识产权局对99专利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尚处于受理阶段,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利
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的公告》。
16、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
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以下简称“797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
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4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针对公司 797 专利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相关要求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
局对 797 专利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尚处于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
司797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797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的公告》。
17、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
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17年9月4日,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针对公司 797 专利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要求为由,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 797 专利涉及的无效宣
告请求的审查尚处于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797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
享有797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的公告》。
18、2017年10月25日,公司与豪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杰科技”)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协议的履
行期限为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公司的 ZL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授
权给豪杰科技生产、销售、许诺销售闪存盘产品。豪杰科技根据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该授权为普通许可。
公司保留对其中某些由豪杰科技代工的品牌闪存盘产品不予授权的权利。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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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其它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使用超募资金 8,000 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08 月 10 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77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布吉支行 90 天的银行保本理
财产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1,000 万元、超募资金
4,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宁波银行罗湖支行 90 天 2017 年 08 月 12 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
元、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共 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9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广发银行股份有
2017 年 08 月 15 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限公司深圳分行万象支行 91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购买广发银行股份有
2017 年 09 月 02 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限公司深圳分行万象支行 90 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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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权激励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邓国顺、成晓华、 在本人及本人
关于避免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邓国顺、成晓华
安图田木投资管 2009 年 07 月 25 控制的公司与
业竞争的承 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全祥先生及其他核 正在履行,其余
理有限公司、王全 日 朗科科技存在
诺 心人员向锋先生、周创世先生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已履行完毕)
祥、向锋、周创世 关联关系期间
公司主要股东持有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公
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 自 2010 年 1 月 8
邓国顺正在履
股份限售承 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2009 年 12 月 23 日起至本人申
邓国顺、成晓华 行,成晓华已履
诺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三十六个月之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日 报离任(职)后
行完毕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满 18 个月止
资时所作承诺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王全祥(已离职)、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安图田木投资管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本公司董事王全祥、向锋、周创世、监事高 高丽晶、王荣正
理有限公司、周创 自 2010 年 1 月 8
丽晶、王斓(已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张锦(已离任)、王爱凤、敬彪(已离职) 在履行,向锋存
世(已离职)、高 股份限售承 2009 年 12 月 23 日起至本人离
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在未履行承诺
丽晶、王荣、张锦 诺 日 任(职)后满 18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情况,其余人员
(已离任)、王爱 个月止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 已履行完毕。
凤、向锋(已离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职)、敬彪(已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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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王斓(已离
职)
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承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
邓国顺、成晓华、
先生、新余田木、王全祥先生就公司在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
安图田木投资管 2009 年 07 月 20
其他承诺 期间享受的部分税收优惠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的风险出具了《承诺函》:若因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理有限公司、王全 日
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违法、违规,导致税务机关按照 15%的所得税率
祥
追缴其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愿全额承担需补缴的税款及费用。
专利出资瑕疵承诺:2000 年 8 月,公司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曾以共
同拥有的专利作为出资,该专利未经评估、专利出资额占当时朗科有限注册资
本的 35%且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2004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2009 年 07 月 23
邓国顺、成晓华 其他承诺 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已将其出资额中以专利权出资的部分全部变更为以货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日
币资金出资,变更后出资比例不变。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就上述专利出资
瑕疵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公司、其他股东带来的一
切损失。邓国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之债务豁免的承诺:2002 年 7 月,公司与邓国顺先生、
成晓华先生签订《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用为 178 万元。根据邓国顺 2009 年 09 月 25
邓国顺、成晓华 其他承诺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先生、成晓华先生出具的债务豁免承诺函,公司无需向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 日
生支付人民币 178 万元。
公司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二)现金分配:1、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 2015 年 04 月 24
公司 分红承诺 行现金分红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 2015-2017 年度 正在履行
所作承诺 日
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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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3、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三)股票股利分配:在满足公司现金股利
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四)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否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 股东向锋,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其董事职务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因任期届满离任,其副总经理职务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因任期届满离职, 后于 2014 年
完毕的,应当详细 2 月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任期届满离职。根据其上市前做出的承诺,向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说明未完成履行的 离职满半年后(即自 2011 年 10 月 26 日计起)的十二个月内,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其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即 2011
具体原因及下一步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6 日期间),转让公司股票总数超过了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50%,违反了上述承诺。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收到向
的工作计划 锋的《致歉信》。公司今后将会继续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及时提醒已离任/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份买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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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9日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
文件精神,公司在2012年7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2012年8月15日召开201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
修订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应条款,使分红标准和比例更加明确和清晰,增强了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公司严格按照《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和审议程序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完备。在历年的分配预案拟定和决策时,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公司也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相关的议案经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审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
进行实施,切实保证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严格按照《章程》相关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政策来执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充分履行了
职责,对利润分配预案均发表了意见,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完备。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关于现金分配的条件之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公
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1818元,高于0.1元,达到了现金分配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拟定了公司2015年度的
现金分红方案。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关于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2015年度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但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比例分别为12.90%、-8.79%、91.52%,净利润增长比例分别为-62.49%、238.46%、21.02%,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增长不稳定。因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2017年5月16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决定以2016
年末总股本13,3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1.60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1,376,000.00元;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本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46,097,012.0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上述方
案已于2017年7月12日实施完毕。
五、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
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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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12,304,533.89 322,816,375.38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1,931,438.64 825,604.40
应收账款 73,480,530.64 47,216,084.91
预付款项 1,822,759.39 918,722.97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280,496.33 15,906,236.73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18,473,455.84 10,731,820.1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44,791,605.37 25,423,659.93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428,653,559.25 247,865,410.42
流动资产合计 681,738,379.35 671,703,914.88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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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183,754,199.35 187,767,347.50
固定资产 46,333,476.21 46,096,671.31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11,518,852.80 12,232,158.92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1,059,746.67 1,087,747.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349,398.03 5,642,770.69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248,015,673.06 252,826,696.17
资产总计 929,754,052.41 924,530,611.05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10,893,297.05 15,973,780.58
预收款项 4,940,134.33 2,666,530.59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8,595,832.31 12,519,017.62
应交税费 4,673,140.15 5,177,459.85
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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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9,106,979.24 9,074,630.27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38,209,383.08 45,411,418.91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1,380,000.00 1,03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1,380,000.00 1,030,000.00
负债合计 39,589,383.08 46,441,418.91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33,600,000.00 133,6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602,457,149.85 602,457,149.85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955,232.04 4,164,790.12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19,435,620.62 17,085,8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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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133,716,666.82 120,781,361.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890,164,669.33 878,089,192.14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890,164,669.33 878,089,192.1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929,754,052.41 924,530,611.05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81,287,714.42 285,398,555.5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1,931,438.64 825,604.40
应收账款 33,007,984.50 21,144,881.69
预付款项 1,822,759.39 918,722.97
应收利息 280,496.33 15,906,236.73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63,721,535.78 61,831,017.96
存货 44,807,061.86 20,989,183.99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426,798,050.07 247,100,000.00
流动资产合计 653,657,040.99 654,114,203.24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8,089,920.00 8,089,920.00
投资性房地产 183,754,199.35 187,767,347.50
固定资产 46,279,705.58 46,027,281.92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11,506,991.60 12,219,353.71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1,059,746.67 1,087,747.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706,362.28 5,836,830.70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256,396,925.48 261,028,481.58
资产总计 910,053,966.47 915,142,684.8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53,420,637.19 59,047,429.49
预收款项 4,930,405.16 2,583,463.75
应付职工薪酬 6,736,596.18 10,803,758.06
应交税费 2,190,742.22 2,612,360.48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18,658,229.82 18,449,620.95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85,936,610.57 93,496,632.73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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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1,380,000.00 1,03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1,380,000.00 1,030,000.00
负债合计 87,316,610.57 94,526,632.73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33,600,000.00 133,6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602,457,149.85 602,457,149.85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19,435,620.61 17,085,890.23
未分配利润 67,244,585.44 67,473,012.01
所有者权益合计 822,737,355.90 820,616,052.0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910,053,966.47 915,142,684.82
3、合并本报告期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总收入 237,152,339.73 163,214,985.02
其中:营业收入 237,152,339.73 163,214,985.02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225,224,639.86 149,027,995.57
其中:营业成本 213,132,116.74 140,449,8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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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税金及附加 853,753.08 165,483.35
销售费用 4,947,841.11 4,928,723.66
管理费用 8,388,461.99 7,377,061.06
财务费用 -1,896,027.35 -5,855,165.50
资产减值损失 -201,505.71 1,962,086.51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4,294,301.37 1,479,452.05
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其他收益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6,222,001.24 15,666,441.50
加:营业外收入 1,260,100.38 1,509,456.64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168.39
减:营业外支出 386,171.0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2,746.08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17,095,930.53 17,175,898.14
列)
减:所得税费用 3,255,704.80 3,431,827.93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3,840,225.73 13,744,070.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840,225.73 13,744,070.21
少数股东损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498,306.75 18,028.59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
-498,306.75 18,028.59
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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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
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498,306.75 18,028.59
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
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498,306.75 18,028.59
6.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
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13,341,918.98 13,762,098.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
13,341,918.98 13,762,098.80
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1036 0.1029
(二)稀释每股收益 0.1036 0.1029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4、母公司本报告期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收入 107,616,522.17 86,410,544.57
减:营业成本 90,108,551.73 70,398,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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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 719,806.33 52,807.06
销售费用 4,242,400.19 4,586,758.52
管理费用 7,847,285.48 6,748,586.60
财务费用 -2,950,964.27 -6,259,677.00
资产减值损失 498,981.70 2,463,959.30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4,294,301.37 1,479,452.05
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业的投资收益
其他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1,444,762.38 9,898,856.68
加:营业外收入 1,260,100.38 728,770.85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168.39
减:营业外支出 379,746.0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2,746.08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12,325,116.68 10,627,627.53
列)
减:所得税费用 1,781,053.96 1,838,416.54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0,544,062.72 8,789,210.99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
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
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
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 10,544,062.72 8,789,210.99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0789 0.0658
(二)稀释每股收益 0.0789 0.0658
5、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总收入 725,149,589.84 384,307,571.73
其中:营业收入 725,149,589.84 384,307,571.73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694,162,532.78 348,464,251.99
其中:营业成本 657,751,632.54 324,749,265.33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税金及附加 2,356,498.33 1,099,867.61
销售费用 12,834,344.19 13,259,707.47
管理费用 25,260,626.81 23,215,616.19
财务费用 -4,692,069.81 -16,738,550.30
资产减值损失 651,500.72 2,878,345.69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9,949,048.77 1,619,835.6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其他收益 1,477,636.06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42,413,741.89 37,463,155.34
加:营业外收入 1,591,595.31 3,178,324.76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168.39
减:营业外支出 397,239.32 3,765.43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13,814.31 3,765.43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43,608,097.88 40,637,714.67
列)
减:所得税费用 6,947,062.61 7,129,111.78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36,661,035.27 33,508,602.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6,661,035.27 33,508,602.89
少数股东损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3,209,558.08 -34,452.92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
-3,209,558.08 -34,452.92
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
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
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3,209,558.08 -34,452.92
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3,209,558.08 -34,452.92
6.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
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33,451,477.19 33,474,149.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
33,451,477.19 33,474,149.97
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2744 0.2508
(二)稀释每股收益 0.2744 0.2508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6、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收入 310,781,591.17 226,346,092.35
减:营业成本 260,474,016.38 183,135,101.65
税金及附加 2,083,958.14 822,213.97
销售费用 10,864,641.26 12,667,021.70
管理费用 23,482,347.81 21,106,560.82
财务费用 -5,225,550.51 -17,277,510.29
资产减值损失 3,231,011.63 4,272,074.51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9,949,048.77 1,619,835.60
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业的投资收益
其他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5,820,215.23 23,240,465.59
加:营业外收入 1,590,935.31 1,749,918.4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168.39
减:营业外支出 390,814.31 3,7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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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13,814.31 3,765.43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27,020,336.23 24,986,618.64
列)
减:所得税费用 3,523,032.42 3,538,171.68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3,497,303.81 21,448,446.96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
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
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
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 23,497,303.81 21,448,446.96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1759 0.1605
(二)稀释每股收益 0.1759 0.1605
7、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671,914,488.75 356,146,5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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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
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
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15,821,188.41 14,678,803.3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2,569,367.80 29,190,856.5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20,305,044.96 400,016,180.1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678,280,652.49 369,137,408.15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
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27,945,738.42 24,431,948.05
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36,725,594.55 20,376,611.93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697,650.09 18,361,440.0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59,649,635.55 432,307,408.2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344,590.59 -32,291,228.0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47,1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9,949,048.77 1,619,835.6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82,200.00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的现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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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57,131,248.77 1,619,835.6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4,934,887.87 1,722,666.53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420,000,000.00 247,100,000.00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
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24,934,887.87 248,822,666.5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7,803,639.10 -247,202,830.9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1,276,359.81 18,187,803.13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1,276,359.81 18,187,803.13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21,376,000.00 13,360,000.00
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
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2,158.54 13,263.53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1,408,158.54 13,373,263.5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1,798.73 4,814,539.6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3,231,813.07 2,677,772.98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10,511,841.49 -272,001,746.3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22,816,375.38 518,012,419.82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12,304,533.89 246,010,673.44
8、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90,436,923.89 218,651,459.70
收到的税费返还 14,343,552.35 13,253,182.92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7,388,520.47 29,012,173.66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42,168,996.71 260,916,816.2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03,507,056.92 198,591,300.71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25,968,937.52 22,222,212.24
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31,158,783.47 12,695,822.8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108,712.70 47,901,438.35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76,743,490.61 281,410,774.1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574,493.90 -20,493,957.9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47,1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9,949,048.77 1,619,835.6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82,200.00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57,131,248.77 1,619,835.6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4,934,887.87 1,722,666.53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420,000,000.00 247,10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
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24,934,887.87 248,822,666.5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7,803,639.10 -247,202,830.9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1,276,359.81 18,187,803.1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1,276,359.81 18,187,803.13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21,376,000.00 13,360,000.00
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2,158.54 13,263.53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1,408,158.54 13,373,263.5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1,798.73 4,814,539.6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1,600,909.35 2,355,235.31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04,110,841.08 -260,527,013.93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85,398,555.50 491,523,496.16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81,287,714.42 230,996,482.23
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