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年10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 被委托人姓名 |
杨敏 | 独立董事 | 法院开庭 | 黄志业 |
公司负责人魏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981,104,198.63 | 951,698,875.14 | 3.0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933,346,965.63 | 908,570,839.44 | 2.73%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285,272,726.72 | 20.29% | 690,213,176.04 | -4.8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5,650,151.86 | 13.08% | 42,788,131.80 | 16.71%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3,217,096.60 | 39.91% | 30,882,606.00 | 13.5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122,032.81 | 100.31%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171 | 13.03% | 0.3203 | 16.73%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171 | 13.03% | 0.3203 | 16.73%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74% | 0.19% | 4.64% | 0.53%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72,596.39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271,900.36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11,812,374.69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6,921.59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2,133,074.45 | |
合计 | 11,905,525.80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4,828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4.93% | 33,312,658 | 0 | 质押 | 33,250,000 | |||
邓国顺 | 境内自然人 | 21.63% | 28,900,000 | 21,675,000 | 质押 | 23,599,899 | |||
成晓华 | 境内自然人 | 4.47% | 5,977,800 | 0 | 质押 | 3,670,000 | |||
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18% | 4,251,100 | 0 | 质押 | 4,250,000 | |||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2.34% | 3,121,740 | 0 | |||||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90% | 2,542,132 | 0 | |||||
杜少龙 | 境内自然人 | 1.58% | 2,115,926 | 0 | |||||
常鑫民 | 境内自然人 | 1.32% | 1,759,645 | 0 |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荣泰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其他 | 1.28% | 1,709,894 | 0 | |||||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聚富产品 | 其他 | 1.27% | 1,699,700 | 0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33,312,658 | 人民币普通股 | 33,312,658 | ||||||
邓国顺 | 7,22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7,225,000 | ||||||
成晓华 | 5,977,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977,800 | ||||||
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251,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251,100 |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121,740 | 人民币普通股 | 3,121,740 |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542,132 | 人民币普通股 | 2,542,132 |
杜少龙 | 2,115,926 | 人民币普通股 | 2,115,926 |
常鑫民 | 1,759,645 | 人民币普通股 | 1,759,645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荣泰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709,894 | 人民币普通股 | 1,709,894 |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聚富产品 | 1,699,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699,70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股东中,前三大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成晓华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股东杜少龙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115,926股,实际合计持有2,115,926股,为公司第7大股东、第7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 √ 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期初限售股数 | 本期解除限售股数 | 本期增加限售股数 | 期末限售股数 | 限售原因 | 拟解除限售日期 |
邓国顺 | 21,675,000 | 0 | 0 | 21,675,000 | 高管股份锁定 | 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质押解除时。 |
高丽晶 | 35,596 | 0 | 0 | 35,596 | 高管股份锁定 | 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 |
王荣 | 18,984 | 0 | 0 | 18,984 | 高管股份锁定 | 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 |
合计 | 21,729,580 | 0 | 0 | 21,729,580 | -- | --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2,494.27万元,上升50.18%,主要原因:产品销售业务增加而导致应收账款增加。
2、存货较年初增加2,225.84万元,上升61.79%,主要原因:因销售业务及销售订单的需要增加存货。
3、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较年初增加674.91万元,上升83.58%,主要原因:因采购业务及采购订单的需要增加了应付账款。
5、应交税费较年初增加392.32万元,上升123.94%,主要原因:应交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较年初增加。
6、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增加336.40万元,上升2014.47%,主要原因:其他综合收益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汇率的变动增加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二)2018年1-9月利润表项目1、2018年1-9月份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04.80万元,上升31.54%,主要原因:(1)电商业务年初至报告期末将部分价保、毛保费用由过去的票折方式改为开具市场服务费发票的方式 ,票折减少的是营业收入,而开具市场服务费导致销售费用-宣传费用增加;(2)年初至报告期末海外销量和电商销量增长导致业务宣传费、运费、客服费增加。
2、2018年1-9月份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80.39万元,上升123.40%,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上年同期增加。
3、2018年1-9月份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307.84万元,上升208.33%,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
4、2018年1-9月份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354.05万元,上升50.96%,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应纳税所得额较上年同期增加导致所得税费用增加。
(三)2018年1-9月现金流量表项目1、2018年1-9月份收到的税费返还较上年同期增加837.39万元,上升52.93%,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值税退税款)较上年同期增加。
2、2018年1-9月份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年同期减少1,587.87万元,下降43.24%,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所得税均较上年同期减少。
3、2018年1-9月份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48,290.00万元,上升195.43% ,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到期收回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4、2018年1-9月份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3,000.00万元,上升78.57%,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部分募集资金由银行存储方式改为购买理财产品,且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一般为3-6个月,到期后会继续购买,导致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5、2018年1-9月份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2,022.42万元,下降95.05%,主要原因:年初至报告期末收到的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情况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
2018年5月16日,上海宜黎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签订《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上海宜黎尚未支付的3.5亿尾款将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给中科汇通和成晓华。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较大、支付周期较长,若协议双方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是否最终履行完毕尚存在
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二)关于公司向香港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进展情况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开展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相关的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之前借给香港子公司的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1年,即从2018年8月27日起算,延期至2019年8月26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为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而开展相关采销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采销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之前借给香港子公司的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2年,即从2018年7月13日起算,延期至2020年7月12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也可提前归还,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0%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香港子公司借款延期的公告》。
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办完上述延期借款手续。(三)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1、2012年5月15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请求南宁中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99专利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旋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及判令农业银行和农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KEY220产品。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南宁中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定于同日下午的开庭审理暂未进行。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法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进入二审审理程序。
2、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 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美国PNY 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 8,074,024 号专利、第US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⑤判决目的不能实现;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⑧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 PNY 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地方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2018年4月11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2018年4月12日生效。
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对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2)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2)美国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
国、英国、意大利、荷兰;3)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 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4)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5)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6)美国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7)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8)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9)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10)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 缴纳许可费;11)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2)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13)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4)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15)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审理。
2018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1)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2)美国PNY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3)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美元,不包括利息;(4)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利息788,172美元;(5)美国PNY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7,714,998美元;(6)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8月2日,公司向新泽西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2日、2018年4月2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
3、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凯”)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中院决定立案登记上述案件。公司已依据上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于 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中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并已于2016年2月2日收到深圳中院的(2016)粤03民初第54号《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传
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未成功送达鑫金凯,深圳中院适用公告送达,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第二次收到了深圳中院的《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案送达公告,该送达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G11版,根据公告记载,本案将于9月28日交换证据,9月29日开庭审理。2016年9月28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6年9月29日,深圳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7年2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3月17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3月20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2018年7月2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止法定上诉日期届满之日,公司获悉鑫金凯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自上诉日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4、(1)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S107”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 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 告 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D310”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 偿 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V128”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 偿 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
二被告承担。
(4)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V UV131”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 偿 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深圳中院于2016年5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上述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上述诉讼案件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裁定驳回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四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2017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传票》。2017年2月23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判决书。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2016年7月26日、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5、(1)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②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④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
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④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④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为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④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⑤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民初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
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
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 年7月5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程序中。
6、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6年12月20日,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上述案件于2017年5月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2018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威刚科技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2 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已结案,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6日、2018年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7、(1)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16GB LEXAR M2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
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16GB LEXAR S33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5)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S33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6)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7)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为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①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②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
币2万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目前该系列案件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8、公司于2017 年6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以下简称“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九机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
ZL02114797.3)。公司中国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02114797.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05年6月1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公司发现三星中国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Galaxy 盖乐世 A8,Galaxy盖乐世 S7edge,Galaxy盖乐世C7,Galaxy盖乐世 C5,Galaxy盖乐世S6edge+智能手机)。公司从九机网处公证购买了惠州三星、天津三星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经分析,公司发现前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02114797.3 号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整;(4)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2017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
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三星中国的起诉。 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被告三星中国的起诉。
被告惠州三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被告惠州三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2018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目前本案已经终结。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8月15日、9月28日、11月10日及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9、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6月9日,北京旋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上述案件于2017年12月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2018年2月2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旋极信息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2018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一)》、《关于收到<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10、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为ZL200310121266.3,以下简称“266专利”)系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2017年5月27日,广州勒夫蔓德电器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 266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二)》。
公司于2017年7月7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
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 年 6 月 16 日,贾鹏针对本公司 266 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上述两个案件于2017年10月2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案审理。2018年3月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两个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均为宣告266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目前公司决定不再起诉,266专利权全部无效。此次争议的266专利不属于公司目前正在运营的核心专利,该专利所涉产品不属于公司主营产品,因此本次争议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11、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5月20日,旋极信息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2017年11月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口头审理,并于2017年12月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口头审理。2018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旋极信息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99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2018年5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12、(1)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以下简称为“797专利”) 。797 专利由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2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于2005年6月1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4日,三星中国针对公司797专利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要求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2)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司涉案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02114797.3)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4日,惠州三星针对公司797专利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要求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
理通知书>的公告》。
上述两个案件于2017年12月1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案审理。2018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两个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为宣告797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目前公司决定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专利权已全部无效。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13、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速马铁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马铁客”)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2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年12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并于同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 03 民初 2597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年12月8日公司与速马铁客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等材料。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下达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14、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成科技”)、赛孚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孚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73民初4525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由于与精成科技达成和解,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2018 年1月15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 73 民初 452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公告》。
15、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8 年 1 月 19 日,威刚科技针对本公司 99 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2018年5月1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2018年6月20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
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为维持99专利全部有效。截至目前,公司99专利仍有效,公司合法享有 99 专利的专利权。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16、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威刚(ADATA)C008 8G闪存盘、威刚(ADATA)C008 32G闪存盘、威刚(ADATA)S102、威刚(ADATA)UV130闪存盘、威刚(ADATA)UV150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于2018年8月7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17、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百旺”)、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旺”)、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旺”)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CN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重大事项告知函》,上海宜黎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购买资产及成立合资公司的重大事项,该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30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 | 2018年01月30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停牌期间,经上海宜黎与标的资产方经过初步沟通和论证,上海宜黎本次筹划的涉及本公司的购买资产及成立合资公司事项,其中购买资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细节还在进一步商讨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尽快恢复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3日开市起复牌。 | 2018年02月13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2018年5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宜黎的书面通知,获悉上海宜黎正在筹划的与公司相关的购买资产及与标的资产方成立合资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与标的资产方的深入沟通和论证,因在标的估值、收购比例等核心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决定终止本次与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2018年05月14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超募资金3,000万元共5,000 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支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开放型92天人民币产品。 | 2017年11月14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000万元、超募资金12,000万元共13,000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 | 2017年11月14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购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结构性存款稳健型870391号产品。 | 2017年11月15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 | 2017年12月01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000万元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3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 2018年02月07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共5,000万元购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 2018年02月07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超募资金3,000万元共5,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开放型 92 天人民币产品。 | 2018年02月14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 | 2018年02月28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共计5,000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 | 2018年05月09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共计13,000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 | 2018年05月11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共计5,000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 | 2018年05月21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 | 2018年05月31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 2018年06月05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 | 2018年06月05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0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 2018年08月13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 | 2018年08月29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 2018年08月31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五、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09月30日
单位: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51,932,304.18 | 178,160,131.61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74,653,666.09 | 49,710,941.34 |
其中:应收票据 | 1,323,108.00 | 2,750,000.00 |
应收账款 | 73,330,558.09 | 46,960,941.34 |
预付款项 | 1,750,716.10 | 885,055.06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其他应收款 | 8,681,236.31 | 11,643,156.4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58,283,905.05 | 36,025,514.57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443,955,595.79 | 427,252,740.67 |
流动资产合计 | 739,257,423.52 | 703,677,539.69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
投资性房地产 | 178,403,335.15 | 182,416,483.30 |
固定资产 | 45,472,655.66 | 46,950,012.77 |
在建工程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10,436,011.43 | 11,282,796.42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2,612,069.67 | 2,833,849.20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922,703.20 | 4,538,193.76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41,846,775.11 | 248,021,335.45 |
资产总计 | 981,104,198.63 | 951,698,875.14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拆入资金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14,824,567.14 | 8,075,469.27 |
预收款项 | 3,750,187.83 | 4,277,168.78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职工薪酬 | 11,654,391.74 | 15,140,160.26 |
应交税费 | 6,461,224.36 | 2,885,251.54 |
其他应付款 | 9,456,861.93 | 11,369,985.85 |
应付分保账款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46,147,233.00 | 41,748,035.70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收益 | 1,610,000.00 | 1,380,000.0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610,000.00 | 1,380,000.00 |
负债合计 | 47,757,233.00 | 43,128,035.70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133,600,000.00 | 133,600,000.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602,457,149.85 | 602,457,149.85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3,197,002.52 | -166,991.87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23,517,984.48 | 20,854,155.63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170,574,828.78 | 151,826,525.8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933,346,965.63 | 908,570,839.44 |
少数股东权益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33,346,965.63 | 908,570,839.44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981,104,198.63 | 951,698,875.14 |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08,182,428.05 | 125,415,481.62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35,069,430.31 | 36,136,008.51 |
其中:应收票据 | 1,070,000.00 | 2,750,000.00 |
应收账款 | 33,999,430.31 | 33,386,008.51 |
预付款项 | 1,735,078.37 | 885,055.06 |
其他应收款 | 57,150,695.67 | 60,894,636.19 |
存货 | 21,936,711.20 | 27,927,015.64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443,401,543.07 | 425,024,900.72 |
流动资产合计 | 667,475,886.67 | 676,283,097.74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8,089,920.00 | 8,089,920.00 |
投资性房地产 | 178,403,335.15 | 182,416,483.30 |
固定资产 | 45,426,326.40 | 46,894,917.51 |
在建工程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10,425,408.91 | 11,271,249.89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2,612,069.67 | 2,833,849.20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140,568.99 | 5,284,924.89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50,097,629.12 | 256,791,344.79 |
资产总计 | 917,573,515.79 | 933,074,442.53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34,198,968.89 | 54,383,630.97 |
预收款项 | 3,724,107.65 | 4,131,767.89 |
应付职工薪酬 | 9,883,939.21 | 13,015,907.08 |
应交税费 | 3,295,460.73 | 2,469,270.88 |
其他应付款 | 22,676,044.89 | 20,771,159.65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73,778,521.37 | 94,771,736.47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收益 | 1,610,000.00 | 1,380,000.0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610,000.00 | 1,380,000.00 |
负债合计 | 75,388,521.37 | 96,151,736.47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133,600,000.00 | 133,600,000.00 |
其他权益工具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602,457,149.85 | 602,457,149.85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23,517,984.47 | 20,854,155.63 |
未分配利润 | 82,609,860.10 | 80,011,400.58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42,184,994.42 | 836,922,706.06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917,573,515.79 | 933,074,442.53 |
3、合并本报告期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总收入 | 285,272,726.72 | 237,152,339.73 |
其中:营业收入 | 285,272,726.72 | 237,152,339.73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268,818,739.40 | 225,224,639.86 |
其中:营业成本 | 256,224,896.10 | 213,132,116.74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827,274.70 | 853,753.08 |
销售费用 | 6,302,767.33 | 4,947,841.11 |
管理费用 | 4,796,009.95 | 5,366,674.26 |
研发费用 | 4,229,438.32 | 3,021,787.73 |
财务费用 | -3,758,011.21 | -1,896,027.35 |
其中:利息费用 |
利息收入 | 794,388.70 | 4,344,916.51 |
资产减值损失 | 196,364.21 | -201,505.71 |
加:其他收益 | 917,999.41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119,726.02 | 4,294,301.37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9,491,712.75 | 16,222,001.24 |
加:营业外收入 | 30,275.23 | 1,260,100.38 |
减:营业外支出 | 150.00 | 386,171.09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9,521,837.98 | 17,095,930.53 |
减:所得税费用 | 3,871,686.12 | 3,255,704.80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5,650,151.86 | 13,840,225.73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5,650,151.86 | 13,840,225.73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5,650,151.86 | 13,840,225.73 |
少数股东损益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2,381,627.05 | -498,306.75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2,381,627.05 | -498,306.75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2,381,627.05 | -498,306.75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2,381,627.05 | -498,306.75 |
6.其他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18,031,778.91 | 13,341,918.9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18,031,778.91 | 13,341,918.98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
八、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1171 | 0.1036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1171 | 0.1036 |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4、母公司本报告期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收入 | 102,990,325.82 | 107,616,522.17 |
减:营业成本 | 82,810,332.15 | 90,108,551.73 |
税金及附加 | 685,807.49 | 719,806.33 |
销售费用 | 4,482,324.87 | 4,242,400.19 |
管理费用 | 4,712,105.71 | 5,294,628.09 |
研发费用 | 3,753,264.84 | 2,552,657.39 |
财务费用 | -4,425,897.57 | -2,950,964.27 |
其中:利息费用 | ||
利息收入 | 781,202.17 | 4,339,840.08 |
资产减值损失 | 2,123,976.05 | 498,981.70 |
加:其他收益 | 829,062.76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119,726.02 | 4,294,301.37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1,797,201.06 | 11,444,762.38 |
加:营业外收入 | 23,431.17 | 1,260,100.38 |
减:营业外支出 | 150.00 | 379,746.08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1,820,482.23 | 12,325,116.68 |
减:所得税费用 | 1,690,572.32 | 1,781,053.96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0,129,909.91 | 10,544,062.72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0,129,909.91 | 10,544,062.72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6.其他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10,129,909.91 | 10,544,062.72 |
七、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0758 | 0.0789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0758 | 0.0789 |
5、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总收入 | 690,213,176.04 | 725,149,589.84 |
其中:营业收入 | 690,213,176.04 | 725,149,589.84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653,282,684.15 | 694,162,532.78 |
其中:营业成本 | 607,848,676.16 | 657,751,632.54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2,450,314.40 | 2,356,498.33 |
销售费用 | 16,882,309.76 | 12,834,344.19 |
管理费用 | 16,290,041.85 | 15,016,969.85 |
研发费用 | 12,442,573.79 | 10,243,656.96 |
财务费用 | -4,086,672.79 | -4,692,069.81 |
其中:利息费用 | ||
利息收入 | 2,230,111.42 | 8,201,491.49 |
资产减值损失 | 1,455,440.98 | 651,500.72 |
加:其他收益 | 4,556,046.34 | 1,477,636.06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1,812,374.69 | 9,949,048.77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
业的投资收益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72,596.39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53,226,316.53 | 42,413,741.89 |
加:营业外收入 | 49,569.43 | 1,591,595.31 |
减:营业外支出 | 150.00 | 397,239.32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53,275,735.96 | 43,608,097.88 |
减:所得税费用 | 10,487,604.16 | 6,947,062.61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2,788,131.80 | 36,661,035.27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2,788,131.80 | 36,661,035.27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2,788,131.80 | 36,661,035.27 |
少数股东损益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3,363,994.39 | -3,209,558.08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3,363,994.39 | -3,209,558.08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3,363,994.39 | -3,209,558.08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3,363,994.39 | -3,209,558.08 |
6.其他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46,152,126.19 | 33,451,477.1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46,152,126.19 | 33,451,477.19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
八、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3203 | 0.2744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3203 | 0.2744 |
6、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收入 | 301,220,974.04 | 310,781,591.17 |
减:营业成本 | 244,214,857.70 | 260,474,016.38 |
税金及附加 | 2,050,658.21 | 2,083,958.14 |
销售费用 | 13,209,924.36 | 10,864,641.26 |
管理费用 | 16,061,226.82 | 14,874,831.13 |
研发费用 | 11,095,533.50 | 8,607,516.68 |
财务费用 | -5,862,633.68 | -5,225,550.51 |
其中:利息费用 | ||
利息收入 | 2,199,090.61 | 8,187,224.36 |
资产减值损失 | 3,125,059.33 | 3,231,011.63 |
加:其他收益 | 2,133,402.52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1,812,374.69 | 9,949,048.77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72,596.39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31,199,528.62 | 25,820,215.23 |
加:营业外收入 | 42,725.33 | 1,590,935.31 |
减:营业外支出 | 150.00 | 390,814.31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31,242,103.95 | 27,020,336.23 |
减:所得税费用 | 4,603,815.59 | 3,523,032.42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6,638,288.36 | 23,497,303.81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6,638,288.36 | 23,497,303.81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6.其他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26,638,288.36 | 23,497,303.81 |
七、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1994 | 0.1759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1994 | 0.1759 |
7、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679,411,543.09 | 671,914,488.75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24,195,082.58 | 15,821,188.41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6,091,897.59 | 32,569,367.80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39,698,523.26 | 720,305,044.96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665,285,998.61 | 678,280,652.49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33,315,042.64 | 27,945,738.42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0,846,902.03 | 36,725,594.55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0,128,547.17 | 16,697,650.09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39,576,490.45 | 759,649,635.5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2,032.81 | -39,344,590.59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730,000,000.00 | 247,100,000.00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1,812,374.69 | 9,949,048.77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1,500.00 | 82,200.00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41,813,874.69 | 257,131,248.77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1,233,805.27 | 4,934,887.87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750,000,000.00 | 420,000,000.00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51,233,805.27 | 424,934,887.8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419,930.58 | -167,803,639.10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52,186.88 | 21,276,359.81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052,186.88 | 21,276,359.81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1,376,000.00 | 21,376,000.00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10,370.27 | 32,158.54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2,386,370.27 | 21,408,158.5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334,183.39 | -131,798.73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4,404,253.73 | -3,231,813.07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6,227,827.43 | -210,511,841.49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78,160,131.61 | 322,816,375.38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51,932,304.18 | 112,304,533.89 |
8、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92,626,717.76 | 290,436,923.89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9,764,749.59 | 14,343,552.35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74,050,417.98 | 37,388,520.4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86,441,885.33 | 342,168,996.71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77,568,627.68 | 303,507,056.92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31,862,337.27 | 25,968,937.52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3,943,504.36 | 31,158,783.47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1,480,535.07 | 16,108,712.70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74,855,004.38 | 376,743,490.6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586,880.95 | -34,574,493.90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730,000,000.00 | 247,100,000.00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1,812,374.69 | 9,949,048.77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1,500.00 | 82,200.00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41,813,874.69 | 257,131,248.77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1,233,805.27 | 4,934,887.87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750,000,000.00 | 420,000,000.00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51,233,805.27 | 424,934,887.8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419,930.58 | -167,803,639.10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52,186.88 | 21,276,359.81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052,186.88 | 21,276,359.81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1,376,000.00 | 21,376,000.00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10,370.27 | 32,158.54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2,386,370.27 | 21,408,158.5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334,183.39 | -131,798.73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934,179.45 | -1,600,909.35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7,233,053.57 | -204,110,841.08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25,415,481.62 | 285,398,555.50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08,182,428.05 | 81,287,714.42 |
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 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