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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政策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相关规定,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相关规定,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公司未发生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持股5%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几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具体为:

1、2010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年的专利年费6万元,2010年8月11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

告费0.45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将该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2、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50万元、4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万元,这三笔律师费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3、2012年计结存入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万未按规定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上述款项本息归还到募集资金账户。

4、2013年1月2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上述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信息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 黄志业:

仇夏萍:

杨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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