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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2020年半年度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

2020年08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魏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俏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本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1、董事、主要股东意见分歧所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1)依据《招股说明书》等上市材料,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摘录如下: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共同创立公司;两人系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自发行人前身朗科有限设立至今,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一直为公司前两大股东,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直超过50%;两人一直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自2010年9月至2014年2月,在成晓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期间,公司董事会共审议通过了140个议案,董事邓国顺先生、钟刚强先生、王荣女士共对其中47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了47个议案,其中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共对其中9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按照公司目前的情况,主要股东(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邓国顺先生和成晓华先生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8.80%,双方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等没有完全保持一致,亦不能保证未来的表决结果能保持一致,且二人持股比例均未达到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标准,邓国顺、成晓华之间既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因此,不能继续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田木”,为王全祥先生全资控股的公司,原公司名称为珲春田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更名为新余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2月14日更名为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2%,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虽然成晓华先生与安图田木实际控制人王全祥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意见一致,但二人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

(3)2014年6月11日,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公司组织了主要股东、董事、中介机构进行了开会商讨。根据商讨会的结果,当时公司前三大股东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意见仍然不一致,具体如下:

股东成晓华发言:经本人咨询,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本人认为,本人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持股比例仅有16.5%;本人与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均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具备

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按照自己意愿在董事会上做出表决,表决情况并未完全一致。股东王全祥及安图田木发言:根据证监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本人并不符合;本人与任何股东没有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上对某些议案与某些股东表决情况一致,那也只是对这一议案的理解一致;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独立行使相关权利。股东邓国顺发言:本人观点与之前提交给公司、深交所的意见一致(注:

邓国顺于2014年5月出具的相关意见:本人现持有朗科科技30,9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3.13%。本人目前仅担任朗科科技的董事,本人邓国顺与成晓华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本人现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本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上行使董事表决权均系按照本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力,不存在与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控制朗科科技的情况。本人认为,根据公司的客观事实,成晓华先生、王全祥先生两人为公司实质上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4)自2015年4月起,公司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股权分布较以前更为分散。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当时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成晓华、王全祥(含王全祥实际控制的安图田木)、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潇湘资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更名为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资本”)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

21.00%、9.92%、9.27%、5.02%。2015年8月17日,公司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向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征求意见,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一致同意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中科汇通于2015年8月19日

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不是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如下:

①截至2015年8月19日止,中科汇通持股比例不到30%;②朗科科技现任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中,没有一人是中科汇通推荐或选举的;③中科汇通未参与朗科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④中科汇通未与朗科科技主要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⑤中科汇通不具备《公司法》(201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政策法规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中科汇通认为其目前不是朗科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认定朗科科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21.63%、21.00%、8.80%、6.52%、4.94%。公司于2017年2月再次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前五大股东分别回函,其中股东邓国顺回函表示“本人不是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本人无法判断朗科科技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回函确认其在2016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三大股东(亦是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8.80%。2018年以来,公司股权结构继续发生变化。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宜黎”)签署了《关

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公司于2018年3月再次向前述二大股东以及成晓华先生、中科汇通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股东分别回函并一致同意认定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无实际控制人。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晓华、阮伟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21.63%、4.49%、4.47%、2.99%,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前述股东均回函确认其在2018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晓华、阮伟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21.63%、4.49%、4.17%、2.99%,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前述股东均回函确认其在2019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

(5)自2014年2月至2020年6月,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一共审议了228议案,其中有41个议案存在董事投了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情况;股东大会共审议了69个议案,其中有6个议案存在主要股东投了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情况。目前公司董事及主要股东意见分歧的情况已经引发了投资者和媒体的普遍关注以及担忧,对公司在资本市场形象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会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应对措施:虽然董事、主要股东意见有分歧是属正常的,且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就是在矛盾中求得平衡和发展,希望股东彼此加强沟通、凝聚共识,以期达成既控制住风险、又抓住发展机会的和谐相处的局面。公司今后将为加强主要股东、董事之间的有效沟通尽量提供便利,并致力于提高为包括广大中小股东在内的投资者服务的水平,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充分尊重全体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

2、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带来的控制风险

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决定以2018年末总股本13,3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2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720,000.00元;同时,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36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6,68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9年4月22日实施完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邓国顺,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21.63%。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截至目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公司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会给公司业务或者经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响。

注: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以下简称“丝路中控”)。根据上海宜黎聘请的财务顾问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丝路中控在受让上海宜黎48%的股权之后,将上述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8年5月16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即上海宜黎的股东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2018年5月16日,上海宜黎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签订《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上海宜黎尚未支付的约3.5亿尾款将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给中科汇通和成晓华。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较大、支付周期较长,若协议双方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是否最终履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仍为约3.5亿元。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又向中科汇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整,并可能与中科汇通、成晓华陆续协商后续还款事宜。截至该函发出之日,上海宜黎未向中科汇通、成晓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为人民币约2.5亿元。

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的通知,获悉戴寿鹏先生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沪01执1290号《执行裁定书》。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上海宜黎所持本公司股份33,250,000股于2018年10月25日被司法冻结。截止目前,该部分股份仍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

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同时,公司通过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海宜黎和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质押融资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上发布了《竞买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3月23日10时至2019年3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公开拍卖上海宜黎所持公司股份3325万股(占上海宜黎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9%,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撤销拍卖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及公司通过向公拍网

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www.gpai.net)查询,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20日撤销了对上海宜黎持有的朗科科技3325万股股份的拍卖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和解及相关内容的告知函》以及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沪01执1290号之二】,获悉:上海宜黎与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

2020年6月24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系统查询及股东成晓华先生电话通知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成晓华先生针对上海宜黎欠付的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提起相关仲裁及财产保全等。截止目前,上海宜黎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49,875,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19%。上海宜黎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为49,968,98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其中被轮候冻结3,745,11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4949%)。

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靖江小贷有关事宜的回复》,获悉:2019年,上海宜黎与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延期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相关事宜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4月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25),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前述借款提供担保,目前《和解协议》项下债务正常履行,上海宜黎的还款资金来源为关联方借款和金融机构借款等自筹资金,具备持续还款能力,不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应对措施:合规的收购兼并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投资者对公司基本价值的一种认可。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将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公司治理层各成员及经营层将会本着勤勉尽职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及对任何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作出谨慎处理。

3、专利收入不稳定风险

专利盈利模式是本公司重要的业务经营模式之一。但专利申请、诉讼具有周期漫长、费用较高等特点,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专利收费在不少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予以解决,专利侵权人向专利权人主动缴纳专利费的情形较少。

应对措施:公司专利授权许可收入与公司专利维权策略、市场竞争环境、竞争对手行为、侵权行为方式等密切相关。由于本公司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故无法对市场全部侵权行为逐一提起诉讼。自2002年起本公司逐步、有计划地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专利维权战略,通过专利诉讼、协商谈判等方式维护本公司专利,且拥有众多成功案例。但公司专利盈利仍然可能呈现一定的不稳定性,进而对本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授权模式的宣传及强化,在条件合适的前提下,针对部分领域积极设计一个许可要素及模式相对固定的专利许可方案,从而增加主动按方案缴纳专利授权许可费的数量。

4、原材料价格及供应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和硬盘等。闪存的市场价格通常受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和供需关系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加之今年上半年,疫情爆发的原因,进一步使得闪存应用行业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

动明显。如果闪存供应出现大幅波动,本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闪存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价格下跌时,公司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当价格上升时,存在难以采购到足够闪存或闪存价格过高的风险,且供应商有可能对公司采购需求提出附加条件,增加公司采购成本,从而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除此之外,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对客户订货和消费者市场需求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应对措施:在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强与主要供应商的沟通和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原料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提高库存周转率;另一方面,通过集中采购和规模化生产降低采购成本和生产浪费。与此同时及时关注原材料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整产品销售策略减少行情变化带来的影响。

5、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或产品更新的风险

本公司所属行业具有发展迅速、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特点。因此,如果公司研发水平提升缓慢,无法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科研与生产不能满足市场及消费者的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目前所拥有核心技术优势可能被国内、国际更先进的技术所代替。

应对措施:根据疫情期间,消费者使用习惯的变化,以固态硬盘产品线为重点突破口进行业务拓展,开展针对消费情景变化而引起的消费升级策略,积极拓展嵌入式存储和移动存储产品的相关应用领域新技术、新接口产品开发,

拓展固态硬盘、移动固态硬盘、存储卡、Type-C(USB3.2)接口、苹果Lightning接口的闪存存储应用新方向,拓展数码周边产品的联合开发,开展具有防复制功能移动存储产品的研发,保持对存储数码类产品前瞻性研究,以持续提升创新竞争力,从技术创新的角度,减少疫情对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鉴于互联网需求在疫情期间的爆发式增长,拓展各种类型的加密移动存储产品的功能研发,让用户存储信息更安全。在持续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方面,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以上风险。

6、新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闪存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及其专利。但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新行业正在对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胁,移动存储行业市场持续缩小,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持续大幅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的风险。

应对措施:以原有核心专利技术为基础,加大专利维权力度。加大以闪存盘为基础的周边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积极关注半导体新存储器件的发展和了解,对围绕互联网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市场评估,提升在移动固态硬盘、无线存储等新技术、新产品上的开发能力,并加强产品功能迭代和产品系列延续性。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新技术替代风险。

7、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被他人请求宣告无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专利授权许可收费方式为本公司专利运营的主要方式,该种运营模式需通过协商谈判、专利海关保护乃至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以达到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的目的。协商谈判一般以专利使用人的配合为前提,在不少情况下公司仍需要以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专利海关保护的方式维护公司的专利权。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一方会以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作为诉讼中寻求有利地位的策略。因此,本公司作为以专利运营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在专利运营过程中,主动发起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是正常的经营手段,被动参与专利无效请求案件也是这种经营手段带来的结果。

应对措施:对于我公司专利相关的专利无效程序,公司将以商业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证;同时,在专利申请阶段,公司会尽可能地做好前期检索、论证工作,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认真撰写、审核每一件专利,减少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此外,公司正在努力挖掘现有专利的潜力,争取让每个专利都发挥其应有价值,减少对单个专利的依赖。

8、专利权失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权存在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权即失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失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公司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19年11月14日,目前该专

利权已失效。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形成重大依赖,公司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该专利到期失效后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而且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以核心专利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围绕移动存储领域布局了众多的专利,形成“专利池”,使得相关产品同时受到多个专利的保护,公司在与一些重点维权目标进行谈判时,首先考虑以“专利池”而不是单个专利作为授权许可的标的。其次,公司在进行专利授权时,也考虑以从公司采购产品的方式来进行授权,将传统的专利授权模式改变为产品端的商业合作,以减少对专利的依赖。此外,公司正在努力挖掘现有专利的潜力,争取将现有专利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公司也可考虑通过第三方引进一些优质的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构思,优化专利池的结构,丰富维权产品的类别。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9、申请专利的技术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

鉴于专利申请通常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初审、公开、实质性审查、授权等诸多环节,整个周期通常在3年或更长时间。若本公司研发的新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则该等技术可能由于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而缺乏新颖性、独创性而不再符合发明专利条件,抑或可能由于相应产品或技术已经被市场淘汰而失去专利保护的意义。但由于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

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去商业价值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应对措施:在专利申请阶段,尽可能地做好充分的调研与检索,使申请的专利技术符合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充分挖掘既有专利覆盖的产品范围,促进公司维权的产品多样化,减少对某一类维权产品的依赖。公司在与一些重点维权目标进行谈判时,首先考虑以“专利池”而不是单个专利作为授权许可的标的。其次,适当的条件下,公司可考虑通过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充分利用公司在专利运营领域的经验为第三方进行专利运营以及购买一些第三方的优质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构思等手段,丰富公司所运营专利的技术领域,减少对单个专利的依赖。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10、产品的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疫情导致的竞争加剧,竞争者有依靠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来取得市场份额的趋势。未来如果公司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保持持续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在保证产品质量及稳定性的前提下,根据疫情期间市场及消费者习惯的转变,针对性的开发新产品,优化现有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从性能、质量、功能等多个方面提升产品附加值,以应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升级。积极拓展新兴市场和新客户,深挖市场需求,通过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加强产品供应链管理,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加强

存货管理,合理安排期间费用投入,控制公司的总体运营成本。

11、关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资产核销的风险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账面尚未核销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897.54万元。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中相当部分年份较久,相关人员变动较大,可能因为难以准备完整的备案资料而不能通过申报,相应资产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净利润约434.63万元。12、关于朗科大厦对外租赁的风险朗科大厦属于以协议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根据深圳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朗科大厦在满足自用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的50%等条件时,空置部分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资格,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可调剂使用。公司先后将朗科大厦第2-15层出租给腾讯公司、将第17层部分场地出租给深圳市参数领航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出租给腾讯公司)等、将第一层部分场地出租给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其已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而退租,目前出租给深圳市鸿冠科技有限公司)。前述出租面积总计超过了朗科大厦建筑面积的50%(即自用面积不足50%),公司不满足向深圳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的基本条件,公司存在遭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风险。

13、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芯片和硬盘盘芯等。闪存芯片、硬盘盘芯的购入渠道主要是进口,其购入价格以美元核算,如果出现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

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公司存在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控制产品的销售价格。

14、香港朗科经营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朗科”)主要从事贸易业务,贸易业务毛利率低,由于闪存等贸易业务存在价格波动大、价格波动非常频繁等特点,容易因价格下跌造成损失,影响公司利润,同时,香港朗科亦存在应收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香港朗科业务在境外运营,监管不易,因此还存在难以监管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须加大香港朗科贸易业务的日常管控,对香港朗科贸易业务进行独立核算,严格控制库存,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在应收款风险管控方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每周与客户进行沟通并监控客户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回款的风险因素,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建立应收款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及时跟进应收款的回款情况等,并对未按时回款的事项暂扣业务部门的销售提成,以控制应收账款回款风险。为加强对香港朗科业务的动态管理,公司已于2016年7月制定了《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业务动态管理办法》,采取每月月末财务中心与存放存货的香港货代进行存货期末余额对账、不定期去香港货代仓库进行实地盘点、内审部每月对香港朗科进行月度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等策略,以进一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

15、新冠肺炎疫情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受全球疫情影响,目前公司运营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有:(1)国内外客户已接订单直接取消,部分已做好的货待发、时间不确定;(2)国内外需求减弱,预估后续几个月内的订单同比减少;(3)客户回款周期延长的情况增多,坏账风险概率增加;(4)供应端的采购价格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增加,订单利润空间会受到影响;(5)国外情况的不确定性、导致库存、客户管理难度加大、客户拓展迟缓。

应对措施:(1)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在能发货和不取消订单的情况下,尽可能的说服客户消化库存;(2)针对暂时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的销售渠道(比如国内电商、海外电商和国内行业)进行重点关注和支持,提升此类客户的销售占比;(3)针对应收账期订单进行重点关注并催收,采取更加积极和灵活的方式进行提升回款效率,同时也增加对现款客户的支持力度;(4)加强库存的管理和控制,减少因上游供应的不稳定性对销售产生的影响;(5)部分有账期的客户,沟通付部分定金的方式减少客户飞单带来的风险;(6)加大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整顿流程、提升效率。(7)积极关注海外疫情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从而更快的针对市场情况变化,转变销售策略,针对性的集中开拓。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2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25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 28

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 31

第五节 重要事项 ...... 74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103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107

第八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 108

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109

第十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 110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 111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 208

释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本公司、朗科科技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朗科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前全资子公司(2014年2月已转让)
香港朗科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朗博科技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宜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33,312,658股,并于2018年1月11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中科汇通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系公司原第二大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本公司股份28,062,658 股,并于2018年1月11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安图田木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王全祥先生全资控股的公司,原公司名称为珲春田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更名为新余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2月14日更名为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全祥王全祥先生在公司首发上市时,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4.2889%,通过其100%控股的安图田木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7.2313%,共计持股比例为11.5202%。王全祥先生曾担任朗科科技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并于2014年2月由于任期届满离职。目前,王全祥先生个人直接持有和通过安图田木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减完毕。
股东大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KingstonKingst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全球领先的独立内存模组生产商,全球闪存产品领导者,全球领先的闪存卡和闪存盘生产商。与公司签订专利授权许可协议的公司为Kingston China Cooperatie U.A.,该公司系Kingst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的关联公司。
PNYPNY Technologies, Inc.,美国必恩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 年,主要提供内存产品、闪存产品、消费性产品及服务,该公司在运用于个人计算机上的全系列闪存产品居美国零售市场领先地位。
SanDisk
专利复审委、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北京一中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章程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民币元
专利池指公司采取的一种专利保护和运营策略,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内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开发,并将研发成果按一定布局在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数量众多的系列专利,使得相关产品同时受到多个专利的覆盖。公司在与一些重点维权目标进行谈判时,首先考虑以"专利池"而不是单个专利作为授权许可的标的。
闪存Flash Memory,快闪存储器,简称闪存,是一种即使关闭电源仍能保存信息并可重复读写数据的半导体存储介质芯片。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及电脑相关产品领域,如闪存盘、MP3、MP4、数码相机存储卡、手机存储卡、GPS 导航仪等均采用闪存做为存储介质。
闪存盘一种以闪存为存储介质、以 USB 接口为数据通信接口的移动存储产品的简称,现已取代软盘成为所有电脑用户的随身存储产品,并开始广泛应用于电视机、软件发行等领域。
优盘公司的注册商标,当该商标用于公司的闪存盘产品时,系指公司优盘牌闪存盘。
SSD、固态硬盘Solid State Disk或Solid State Drive,也称作电子硬盘或者固态电子盘,是由控制单元和闪存组成的硬盘,存储介质是闪存。固态硬盘的接口规范和定义、功能及使用方法上与普通硬盘相似。固态硬盘没有普通硬盘的旋转介质,具有高性能、高密度、高寿命、低功耗、防震抗摔、耐高低温、静音等众多优点。固态硬盘主要应用于计算机、军事、工业控制、电力、医疗、航空等领域。
Type-C接口USB接口的一种连接接口,硬件接口不区分正反,两面均可直接插入,外形尺寸大小约为8.3mm×2.5mm,支持USB标准的充电、数据传输、显示输出等功能。
3D V-NAND、3D NAND3D V-NAND或3D NAND,主要生产厂商有,三星、镁光、英特尔等,是一种有别现有2D NAND的一种新技术,是一种新兴闪存技术,3D V-NAND主要从结构方面对闪存芯片进行了技术创新。3D V-NAND技术,则将闪存芯片中的晶体管竖了起来,然后用绝缘体和控制栅极环绕包围这这些晶体管,形成了一个"立体"的同轴结构体。将这些同轴结构体一层层向上堆叠,形成多层结构,就构成了3D V-NAND的基本形态。目前已经开始应用于固态存储产品上。
NAND Flash是Flash的一种技术规格;根据其工艺制程主要分为SLC、MLC、TLC三种规格,NAND Flash具有以页为单位进行读和写编程操作、以块为单位进行擦除操作的特点,具有较低的读取延迟和较好的动态抗震性,可断电数据存储。基于NAND Flash存储的常见产品如:闪存盘、存储卡、固态硬盘等。
闪存Wafer即晶圆的一种,晶圆是生产集成电路所用的载体,经过切片、研磨、抛光后即成为硅半导体集成电路制作所用的基本材料,常见为整片晶圆,本文所指闪存Wafer为NAND Flash晶圆。
移动固态硬盘移动固态硬盘:Protable Solid State Disk,以USB 3.0接口 (目前多为micro B接
口)为数据通信接 口的移动固态存储产品,由桥接芯片单元、控制单元和闪存存储单元(Flash芯片)组成,外形尺寸不局 限于2.5寸,小巧便携为主;移动固态硬盘的接口规范、接口定义、产品功能和使用方法上与普通USB3.0移动硬盘相同。移动固态硬盘具有体积小、容量大、高性能、低功耗、防震抗摔、耐高低温、静音等优点。主要应用在高端商务、工业、军工、航空、航天等领域。
AppApp(应用程序,Application的缩写)一般指智能手机里面安装的第三方应用程序。目前主流的APP版本有:1、安卓系统版本 Android;2、苹果系统版本iOS;3、塞班系统版本 Symbian;4、微软windowsphone,其中安卓和苹果系统应用最广,比较著名的App商店有Apple的iTunes商店里面的App Store和Android的Google Play Store。
Lightning接口Lightning接口(闪电),是苹果新一代的通用数据接口,可以正反插,正反各8PIN,内置加密芯片;具有正反插、体积小、连接稳固、耐用性高等特点。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朗科科技股票代码300042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如有)朗科科技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有)Netac Technology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如有)Netac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卫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于雅娜邵凯真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层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层
电话0755-2672 76000755-2672 7600
传真0755-2672 75750755-2672 7575
电子信箱ir@netac.comir@netac.com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19年年报。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19年年报。

3、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19年年报。

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587,209,191.48462,909,286.7526.8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47,740,804.8332,840,312.2845.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38,550,257.8821,739,524.8677.3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07,091,856.17-44,849,028.23338.7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3820.163945.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3820.163945.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64%3.41%1.23%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1,117,953,141.171,085,570,378.622.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054,208,940.261,004,580,355.204.94%

五、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28,897.9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400,855.67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8,440,600.45
减:所得税影响额1,622,011.24
合计9,190,546.95--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业务为闪存盘、移动硬盘、固态硬盘、存储卡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相关专利运营。公司拥有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及专利。作为国内外最早涉足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的公司之一,公司率先在业内推出了基于USB接口、采用闪存为存储介质的移动存储产品——闪存盘,并在此基础上,延伸一系列闪存相关的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及其他核心专利。公司产品运营通过从事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获取收入。专利运营通过全球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和协商谈判获取专利授权许可收入。

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参见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公司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者有依靠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来取得市场份额的趋势。随着云存储、移动互联等的普及,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新行业正在对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胁,闪存盘、移动硬盘等传统存储产品将加速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替代,移动存储行业市场持续缩小,导致公司产品运营存在持续大幅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的风险。公司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19年11月14日,目前该专利权已失效。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形成重大依赖,公司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该专利到期失效后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由于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二、主要资产重大变化情况

1、主要资产重大变化情况

主要资产重大变化说明
股权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在建工程

2、主要境外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在现有移动存储行业及存储相关新兴行业中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

1、产品运营方面:公司在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具体表现在:(1)闪存产品及原材料芯片随着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而出现的供应和价格上的波动情况持续。一方面是原供货厂商改进新3D NAND FLASH技术后生产良率的大幅变动造成的供应不稳定情况,另一方面是各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对闪存芯片需求的不断变化,再有国内长江存储等新供应厂商亦将参与市场竞争,各方面因素导致存储产品市场在供应和价格上未来较长时间仍将维持较大波动的局面。(2)随着物联网技术及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和发展,设备需要的固态硬盘产品将朝着新接口协议、新产品形态、高速度、大容量方向发展,有利于公司相关的固态硬盘产品的销售,但是同时也是对研发创新能力的更大挑战。作为移动存储终端的闪存盘市场也朝着大容量、智能App管理、注重功能性安全性方向发展,市场需求更趋向多元化、个性化发展。(3)伴随着云存储等新技术的日趋成熟,普通功能闪存盘市场需求的增长趋势减缓。低容量闪存盘在礼品市场和特殊用途方面仍有一定市场需求,但山寨品牌和非正规运营厂商较多,导致价格竞争非常激烈。同时低容量的闪存芯片进一步锐减,倒逼产品容量更新升级。同时,上游原厂商加大自有品牌产品的产销,并以资源垄断优势和技术优势获取成本优势,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4)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兴起及市场对网络安全概念的重视,加密存储、安全存储、定制存储概念日益升温,相关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随着云计算和互联网的迅速兴起,服务器及企业级市场的存储器升级换代到来,相关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5)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行业正在对原来的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胁,移动存储行业存在市场持续缩小甚至最终被替代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在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保持持续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主营业务持续大幅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的风险。(6)随着电子商务市场平台的发展和整合,导致产品在大型电商平台的销售竞争更为激烈。

2、专利运营方面: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预计未来国内专利运营的市场环境将会进一步好转。但随着部分核心专利临近到期和行业利润趋于下降,将增加专利维权成功的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权存在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权即失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失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公司核心基础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已于2019年11月14日到期,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形成重大依赖,公司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该专利到期失效后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

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鉴于专利申请通常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初审、公开、实质性审查、授权等诸多环节,整个周期通常在3年或更长时间。若公司研发的新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则该等技术可能由于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而缺乏新颖性、独创性而不再符合发明专利条件,抑或可能由于相应产品或技术已经被市场淘汰而失去专利保护的意义,因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

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去商业价值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3、技术人员流失方面:因公司在现有移动存储行业及存储相关新兴行业的创新技术开发项目不足、公司的研发投入对技术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导致近几年技术人员流失变得更为频繁。而研发团队对于公司产品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失对公司在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产品产业化及市场支持方面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一、概述

(一)在产品运营方面

在产品管理方面,公司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针对存储产品市场持续波动的供应量及价格情况,公司优化了各产品线的运营策略,同时投入研发力量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在传统存储类产品方面,公司持续分析市场发展情况和消费者心理,一方面,继续开发结构外观设计新颖的产品,如报告期内已上市的新品闪存盘U277、U185、U189、U197等,以及正在开发的新品手机闪存盘U786C,新品闪存盘U907、U279等,款型丰富,以满足国内及海外不同市场客户需求。在产品功能方面,继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及新接口类安全易用型存储产品,如报告期内正在开发的指纹加密闪存盘U630,写保护功能闪存盘U336,高速闪存盘U389项目。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继续丰富并完善公司固态硬盘产品线,一方面,随着3D NANDFLASH工艺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司紧密结合新制程芯片技术,综合评估各类主控和芯片组合方案,持续改善、优化高效能的基于SATA协议以及PCIe协议的固态硬盘产品。另一方面,随着国产半导体研发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司适时开发使用国产主控及国产存储芯片的固态硬盘产品,如报告期内正在开发的“朗”系列国产化固态硬盘产品。在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产品,如报告期内已上市的新品移动固态硬盘Z2S,以及正在开发的移动固态硬盘Z9项目。

(二)在产品营销方面

受疫情及整体经济环境和行业资源影响,在上游资源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市场产品销售策略的调整,采取了以产品、市场和销售组的三向联动推动产品营销的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产品的升级,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精品,提升产品竞争力。针对重点的存储产品品类进行媒体宣传推广投入的同时,通过活动,销售政策联动新客户销售拓展,同时加大销售活动的媒体曝光程度,增加客户和消费者对于品牌,产品的信心。在销售模式方面,根据疫情的影响情况,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小的平台-国内电商/跨境电商以及疫情中恢复比较快的国内行业、国内渠道进行重点的支持和销售促进活动。国内电商平台宣传推广规则变化通过互换推广资源的方式推动电商平台的促销,同时,增加电商直播,加大消费者引流转化和宣传力度;跨境电商方面,新增拓展海外站点,加快货物流转和产品上架实销,通过优化线上展示以及站内外引流的方式,加快平台效果的实现。在国内行业客户拓展方面,通过持续的跟进和沟通,保持客户在疫情期间对于朗科公司及人员的信任,为疫情恢复后的销售活动做铺垫;在国内渠道销售方面,加快疫情期间实销的落实,通过市场、产品、销售的联动方式,政策,物料,活动快速下达,在第一时间协助客户进行实销活动。海外渠道方面,一方面加大品牌海外推广平台的推广频率和力度,另一方面维护现有海外品牌客户的实际状况。同时,针对疫情影响较小的国家,进行重点开拓。国际业务方面,根据客户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货物交付和订单支持的专项服务,更人性化的推动国际客户的客情关系,为后续的订单做准

备。利用朗科销售组织的多元化优势,合理调配,资源向有利的渠道进行倾斜,力求保证效果的最大化。

(三)在产品研发方面

报告期内,在产品管理和研发方面,结合市场行情及客户需求,公司对存储产品进行了梳理、调整,优化了存储产品开发方向及产品类型,积极推进移动固态硬盘产品线的开发拓展,同时持续推进存储卡、闪存盘类传统存储产品的创新和优化。产品开发方面,2020年随着新制程芯片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3D NAND FLASH工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积极布局,加快研发推进存储产品针对新制程、新方案的迭代升级,并积极开拓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积极导入3D NANDFLASH的新技术应用,优化产品方案,除标准SATA3接口外,还涵盖完善了MSATA接口、M.2接口及PCIe协议的固态硬盘产品,也拓展了移动固态硬盘产品型号,如报告期内已上市的Type-C接口移动固态硬盘Z7S、Z2S。存储卡方面,伴随着物联网、智慧城市和智能家居的加速建设发展,市场对于高性能存储卡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司适时推出更高性能的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如报告期内上市的行业专业版存储卡超高速SD卡(V90)P600新品。传统闪存盘产品方面,我们结合市场需求陆续推出使用安全、便利、外观设计时尚新颖的闪存盘产品,如报告期内上市的U277,U185,U197等新品,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由于存储产品的研发和新产品开发存在一定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公司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结合销售组织意见,对现有产品,一方面及时更新方案,更新换代,并适时的推出新品。另一方面,对少数已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做停产处理,集中优势,合理利用资源。

(四)在专利运营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发明专利授权1项,新增专利申请9项。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37项,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320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61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6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53项。

报告期内,公司的专利维权工作正在稳步而有序地并以司法维权及行政维权的方式推进:

1、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 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美国PNY 公司”或“PNY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联

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 8,074,024 号专利、第US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⑤判决目的不能实现;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⑧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 PNY 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

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2018年4月11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2018年4月12日生效。

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对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3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针对PNY公司的第4项和第5项诉讼请求作出简易判决。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公司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②批准PNY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③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2019年7月1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公司向PNY公司提供一份《不起诉协议》,基于该《不起诉协议》,法院缺乏对PNY公司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PNY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决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动议,公司提供的《不起诉协议》使法院缺乏对第6、7、8、9项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因此,驳回PNY公司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

(2)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②美国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③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 PNY公司无需

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④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⑤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⑥美国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⑦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⑧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⑨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⑩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 缴纳许可费;?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

2018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①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②美国PNY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③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美元,不包括利息;

④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利息788,172美元;⑤美国PNY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7,714,998美元;⑥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8月2日,公司向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19年2月7日收到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准许公司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动议,法院确认仲裁员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书》有效。②驳回PNY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或中止确认仲裁裁决的反向申请动议。

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①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公司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②批准PNY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

③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确认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

PNY公司不服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定,向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求。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PNY公司请求复审的请求。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收到了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 SILLS CUMMIS GROSS PC 转付的 PNY 公司 2017 年 1月 1 日之前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共计5,037,530.9 美元(已扣除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费)。2017 年 1 月 1日之后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公司正在等待 PNY 公司申报。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2日、2018年4月2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6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9月30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关于起诉PNY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2、2012年5月15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请求南宁中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99专利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旋极信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及判令农业银行和农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KEY220产品。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南宁中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定于同日下午的开庭审理暂未进行。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

广西高院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传票》,广西高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案号:(2018)桂民三终字第720号)。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公司参加了广西高院对本案进行的重审二审开庭审理。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2)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2020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3、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U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3月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18)粤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广州友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公司亦未能提供广州友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2609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

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5971号《传票》、《询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号、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

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1日参与询问,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12月26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4、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公司针对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的起诉,或将本案分案后重新确定管辖。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7)京73民初323、324、325号案件,公司尚未收到另外四个案件的开庭传票。2019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案件。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对(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的起诉。

2019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

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9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已交纳)。截止2019年11月7日,(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已经终结。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 73 民初 323、324、325、327、328、329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 7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996 元;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2017)京 7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79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2017)京 73 民初 3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2017)京 73 民初 3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75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2017)京 7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2017)京 73 民初 3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美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美光公司的上诉案件,截止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5、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

因百望金赋下落不明,深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G17版上刊登(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向百望金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告中记载本案证据交换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时00分,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参与庭审。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2018)粤 03 民初 1661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尚未判决。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9月14日、2019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6、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3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3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300(12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5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780(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8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28G)闪存盘;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5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5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7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64G)闪存盘。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 1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19个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9)沪73知民初443-452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及(2019)沪73知民初453-46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定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451-452号案件,2019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453-461号案件。2019年11月11日,公司接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知,因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的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4日的证据交换如期进行。2019年11月14

日,公司如期参加了证据交换。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7、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以下简称“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象文化”)、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鸟电子”)、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 “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认定被告 “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实施了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 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马文俊对被告“四象文化”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参加了长沙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二、主营业务分析

概述参见“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一、概述”相关内容。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元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同比增减变动原因
营业收入587,209,191.48462,909,286.7526.85%
营业成本474,685,172.84398,667,194.9819.07%
销售费用31,358,322.8013,024,931.93140.76%主要原因为:1、2019年末新成立的海外电商部门,2020年1月1日正式对外运营,导致报告期平台佣金、运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增加;2、报告期销量增长导致销售提成增加;
管理费用10,169,397.9612,061,106.82-15.68%
财务费用2,557.88510,592.56-99.50%汇率上升导致汇兑收益的增加
所得税费用10,632,914.127,365,003.7444.37%应纳税所得税较上年同期增加
研发投入15,972,887.1810,085,123.1858.38%人工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7,091,856.17-44,849,028.23338.78%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大于报告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5,058.48万元;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33,130.947,906,800.785.3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8,463.51-26,799,823.27100.82%报告期内未分配股利, 上年同期分配股利2,672万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16,048,065.20-64,812,462.96279.05%1、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大于报告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5,058.48万元;2、报告期内未分配股利, 上年同期分配股利2,672万元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占比10%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分产品或服务
分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68,473,847.41472,009,740.7416.97%28.25%19.29%6.24%
房屋租赁18,735,344.072,675,432.1085.72%-4.75%-10.34%0.89%
分产品
专利授权许可收入40,680,054.590.00100.00%152.04%0.00%0.00%
闪存应用产品213,288,453.74186,175,077.5212.71%95.73%83.48%5.83%
移动存储产品5,072,179.994,917,007.043.06%-30.91%-25.59%-6.93%
闪存控制芯片及其他308,305,420.94279,498,607.809.34%0.31%-2.08%2.21%
房屋租赁18,735,344.072,675,432.1085.72%-4.75%-10.34%0.89%
其它1,127,738.151,419,048.38-25.83%-67.23%-34.25%-63.11%
分地区
大客户(行业客户)59,590,449.4550,952,542.7914.50%78.12%85.96%-3.60%
电子商务及商超38,823,708.8633,725,494.7313.13%40.84%30.75%6.70%
华北区3,770,656.503,221,270.4914.57%105.99%103.93%0.86%
华东区4,908,168.543,967,540.2819.16%-25.13%-25.39%0.27%
华南区33,208,764.4530,736,629.807.44%64.93%62.40%1.44%
西南区5,201,441.034,891,309.335.96%559.08%689.09%-15.50%
国际382,290,603.99344,514,953.319.88%13.52%9.01%3.73%
专利授权许可收入40,680,054.590.00100.00%152.04%0.00%0.00%
房屋租赁18,735,344.072,675,432.1085.72%-4.75%-10.34%0.89%
合计587,209,191.48474,685,172.8419.16%26.85%19.07%5.28%

三、非主营业务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四、资产、负债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上年同期末比重增减重大变动说明
金额占总资产比例金额占总资产比例
货币资金173,038,196.2815.48%114,484,734.0911.29%4.19%
应收账款64,529,306.395.77%64,293,454.096.34%-0.57%
存货140,973,047.9012.61%83,312,559.048.22%4.39%
投资性房地产169,039,322.8015.12%174,390,187.0017.20%-2.08%
固定资产44,978,130.904.02%45,138,505.614.45%-0.43%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 适用 √ 不适用

3、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不适用

五、投资状况分析

1、总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报告期内获取的重大的股权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61,198.32
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4,651.91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0.00%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4,651.91万元(其中:本报告期内使用募集资金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470.88万元(含已结利息和理财收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为48,000万元(不含利息和理财收益)。

(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1)本报告期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截止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2,116315.990315.99
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6,6891,772.3501,772.35
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5,9915,99101,388.88
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6,5421,174.6901,174.69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21,3389,254.0304,651.91--------
超募资金投向
不适用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10,000----------
补充流动资金(如有)--10,000----------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20,000--------
合计--21,3389,254.03024,651.91----00----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上述四个承诺投资项目原计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年内全部投资、建设完成。至报告期末,实际募投项目投入金额为预计投资总额的21.8%,低于预计投资进度的主要原因是: 1、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本项目本身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2、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本项目本身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3、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部分专利运营项目仍在紧张准备当中,部分法律及相关费用无需在目前阶段支付;同时,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公司调整了该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目前该项目因上述原因,建设进展仍然未达到调
整后的实施进度,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 4、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行业市场格局和销售模式发生变化,电子商超迅速发展,使得公司对原拓展传统销售渠道的计划作出调整,减少或停止了建立形象专柜、6个境外分支机构的建设或扩建等。同时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1、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终止“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及“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 2、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调整“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将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并调整了部分建设内容,目前该项目因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使项目建设进度仍然未达到调整后的进度,经201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定期)会议、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但仍以自有资金继续进行相关专利运营工作。 3、经2013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4年1月1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等,公司决定转让广西朗科全部股权,并已于2014年2月完成转让,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23,100万元。自2014年2月15日起,广西朗科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适用
1、经2010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0年9月10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6,0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2、经2011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公司使用7,000.00万元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3、经2011年12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900.00万元对广西朗科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 4、经2012年3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2年5月16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及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及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3,00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4,000.00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5、经2012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2年5月28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15,200.00万元对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5,200.00万元对广西朗科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项目。 6、经2013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4年1月1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等,公司决定转让广西朗科全部股权,为加强超募资金的监管,公司将把转让价款中属于原超募资金投资款项20,100.00万元、转让收益部分及公司剩余超募资金1,560.99万元(含利息),另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所剩全部超募资金将转存新设立的专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200万元、部分超募资金2,800万元共计5,000万元购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20年6月10日,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9月10日,预期年化收益率1.65%/3.30%/3.40%,预期最高收益约为42.5万元。 11、经2020年7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决定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3,000.00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含利息和理财收益)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次投资授权期限为自2020年7月3日起一年(即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公司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购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20年8月14日,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4日,预期年化收益率1.1%/2.9%/3.0%,预期最高收益约为60万元。 公司已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000万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收益起算日为2020年8月18日,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8日,预期年化收益率1.00%/2.90%/3.00%,预期最高收益约为37.5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适用
以前年度发生
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调整“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将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并调整了部分建设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适用
以上四个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估算中均有分摊朗科大厦投资,合计2,776万元,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利用自筹资金建设朗科大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前期支出进行置换。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和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1、经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15年2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若首笔理财产品为一年期的,则自买入该理财产品的收益结算日起一年内有效)。 鉴于上次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以上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0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年的专利年费6.00万元,2010年8月11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告费0.45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将该款项的本息从其他结算账户中转入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50.00万元、40.0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00万元,这三笔费用不应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广西朗科2012年结算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万元,存入了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未按规定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广西朗科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该笔利息归还到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3年1月2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00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3)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承诺项目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本报告期实际投入金额截至期末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5,99101,388.8823.18%0
合计--5,99101,388.88----0----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经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将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并调整了部分建设内容。目前该项目因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使项目建设进度仍然未达到调整后的进度,经201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定期)会议、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但仍以自有资金继续进行相关专利运营工作。 以上详见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0日、2015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
部分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的公告》、《关于终止实施募投项目"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的公告》。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在原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专利运营项目的部分法律及相关费用无需在原定实施阶段支付;同时,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公司调整了该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目前该项目因上述原因,建设进展仍然未达到调整后的实施进度,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但仍以自有资金继续进行相关专利运营工作。

6、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和委托贷款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委托理财概况

单位:万元

具体类型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余额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银行理财产品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48,00048,0000
合计48,00048,0000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受托机构名称(或受托人姓名)受托机构(或受托人)类型产品类型金额资金来源起始日期终止日期资金投向报酬确定方式参考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如有报告期实际损益金额报告期损益实际收回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如有)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事项概述及相关查询索引(如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19年11月08日2020年02月08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90%7876.27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超募资金2019年11月14日2020年02月14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3.85%48.1348.25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限公司深圳分行及理财收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9年11月15日2020年02月15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85%173.25173.55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支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2,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9年12月06日2020年03月05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90%117111.47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19年12月06日2020年03月06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75%46.7546.75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20年02月12日2020年05月12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80%7674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超募资金2020年02月182020年05月18-到期时支取全3.80%47.546.25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部本金及理财收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20年02月18日2020年05月18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70%164.22164.22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支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2,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20年03月09日2020年06月07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80%114114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20年03月09日2020年06月09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75%47.2647.26按期到账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20年05月12日2020年08月12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40%680报告期末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超募资金2020年05月182020年08月18-到期时支取全3.45%43.130报告期末未到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部本金及理财收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20年05月25日2020年08月25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30%149.720报告期末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12,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20年06月08日2020年09月09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10%930报告期末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5,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部分超募资金2020年06月10日2020年09月10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40%42.50报告期末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商业银行本息付款保证8,000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20年08月14日2020年11月14日-到期时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3.0%600报告期末未到期0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光商业银本息付5,000部分超2020年2020年-到期时3.00%37.50报告期0巨潮资讯网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款保证募资金08月18日11月18日支取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末未到期(http://www.cninfo.com.cn/)
合计157,000------------1,405.96902.02--0------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3)委托贷款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贷款。

六、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1、出售重大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出售重大资产。

2、出售重大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主要子公司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的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元

公司名称公司类型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从事电脑、移动存储产品、数码影音娱乐产品、多媒体产品、网络及系统集成、动漫游戏产品的软件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移动存储产品的生产(须审批)。800万元人民币147,750,230.91135,779,437.9043,653,665.838,305,754.776,338,256.45
Netac Technology子公司IT技术研发,货物及10万元港币134,807,883.7015,564,649.82310,796,445.29-5,409,535.96-5,342,369.64
(Hong Kong) Limited技术进出口贸易。

报告期内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情况说明

(1)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系由本公司于2006年3月24 日出资成立,原注册资本100万元,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2006年12月朗博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系由本公司投入;朗博科技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17楼,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杜铁军先生,监事为王芬女士;朗博科技主要从事包括电脑、移动存储产品在内的IT产和数码影音娱乐、多媒体产品、网络及动漫游戏产品的软件技术开发及销售业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等。朗博科技系本公司移动存储产品之嵌入式软件提供商。为拓展公司新的业务模式和业务渠道,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经公司201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增加朗博科技的经营范围,以便对外开展存储卡等业务。

(2)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

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 系由本公司于2008年4月7日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港币10 万元,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注册地址为FLAT/RM 1003 10/F BOSS COMMERCIAL CENTRE 28 FERRY STREET JORDANKL,执行董事为杜铁军先生。经营范围是:IT 技术研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香港子公司目前主要开展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的相关贸易业务。

八、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详见本报告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相关风险因素的提示。

十、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本报告期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届次会议类型投资者参与比例召开日期披露日期披露索引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51.11%2020年06月05日2020年06月0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适用 √ 不适用

二、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邓国顺、成晓华、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全祥、向锋、周创世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全祥先生及其他核心人员向锋先生、周创世先生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2009年07月25日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朗科科技存在关联关系期间邓国顺、成晓华正在履行,其余已履行完毕
邓国顺、成晓华股份限售承诺公司主要股东持有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三十六个月之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009年12月23日自2010年1月8日起至本人申报离任(职)后满18个月止邓国顺正在履行,成晓华已履行完毕
王全祥(已离职)、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创世(已离职)、高丽晶、王荣、张锦(已离任)、王爱凤、向锋(已离职)、敬彪(已离职)、王斓(已离职)股份限售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本公司董事王全祥、向锋、周创世、监事高丽晶、王斓(已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张锦(已离任)、王爱凤、敬彪(已离职)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2009年12月23日自2010年1月8日起至本人离任(职)后满18个月止高丽晶、王荣正在履行,向锋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其余人员已履行完毕。
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邓国顺、成晓华、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全祥其他承诺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承诺: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新余田木、王全祥先生就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享受的部分税收优惠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的风险出具了《承诺函》:若因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违法、违规,导致税务机关按照15%的所得税率追缴其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愿全额承担需补缴的税款及费用。2009年07月20日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邓国顺、成晓华其他承诺专利出资瑕疵承诺:2000年8月,公司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曾以共同拥有的专利作为出资,该专利未经评估、专利出资额占当时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的35%且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2004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已将其出资额中以专利权出资的部分全部变更为以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出资比例不变。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就上述专利出资瑕疵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公司、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07月23日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邓国顺、成晓华其他承诺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之债务豁免的承诺:2002年7月,公司与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签订《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用为178万元。根据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出具的债务豁免承诺函,公司无需向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支付人民币178万元。2009年09月25日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公司分红承诺公司在2018年4月25日发布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二)现金分配。1、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2018年04月25日2018-2020年度正在履行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4、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三)股票股利分配。在满足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四)利润分配实施时间。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股东向锋,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其董事职务于2011年1月28日因任期届满离任,其副总经理职务于2011年4月25日因任期届满离职, 后于2014年2月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于2017年2月20日任期届满离职。根据其上市前做出的承诺,向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满半年后(即自 2011年10月26日计起)的十二个月内,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50%。 其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即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转让公司股票总数超过了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违反了上述承诺。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收到向锋的《致歉信》。公司今后将会继续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及时提醒已离任/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份买卖注意事项。

四、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半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已经审计

□ 是 √ 否

公司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五、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董事会对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八、诉讼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期末(2020年6月30日),公司涉及多宗诉讼或争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5月15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请求南宁中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99专利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旋极信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及判令农业银行和农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KEY220产品。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南宁中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定于同日下午的开庭审理暂未进行。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传票》,广西高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案号:(2018)桂民三终字第720号)。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公司参加了广西高院对本案进行的重审二审开庭审理。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2)驳回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2020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2、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 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美国PNY 公司”或“PNY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 8,074,024 号专利、第US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⑤判决目的不能实现;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⑧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 PNY 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

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2018年4月11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2018年4月12日生效。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对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3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针对PNY公司的第4项和第5项诉讼请求作出简易判决。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公司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②批准PNY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③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2019年7月1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公司向PNY公司提供一份《不起诉协议》,基于该《不起诉协议》,法院缺乏对PNY公司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PNY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决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动议,公司提供的《不起诉协议》使法院缺乏对第6、7、8、9项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因此,驳回PNY公司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

(2)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②美国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③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 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④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⑤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⑥美国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⑦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⑧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⑨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⑩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 缴纳许可费;?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

2018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①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②美国PNY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

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③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美元,不包括利息;

④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利息788,172美元;⑤美国PNY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7,714,998美元;⑥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8月2日,公司向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19年2月7日收到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准许公司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动议,法院确认仲裁员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书》有效。②驳回PNY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或中止确认仲裁裁决的反向申请动议。

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①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公司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②批准PNY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

③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确认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

PNY公司不服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定,向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求。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PNY公司请求复审的请求。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收到了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 SILLS CUMMIS GROSS PC 转付的 PNY 公司 2017 年 1月 1 日之前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共计5,037,530.9 美元(已扣除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费)。2017 年 1 月 1日之后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公司正在等待PNY公司申报。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2日、2018年4月2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6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9月30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关于起诉PNY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3、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U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

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3月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杭州阿里巴巴广

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18)粤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广州友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公司亦未能提供广州友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2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12月26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

21日、2019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5971号《传票》、《询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号、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

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1日参与询问,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4、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公司针对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的起诉,或将本案分案后重新确定管辖。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7)京73民初323、324、325号案件,公司尚未收到另外四个案件的开庭传票。2019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案件。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对(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的起诉。

2019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9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已交纳)。

截止2019年11月7日,(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已经终结。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 73 民初 323、324、325、327、328、329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 7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99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2017)京 7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79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2017)京 73 民初 3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2017)京 73 民初 3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75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2017)京 7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2017)京 73 民初 3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美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美光公司的上诉案件,截止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5、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

因百望金赋下落不明,深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G17版上刊登(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向百望金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告中记载本案证据交换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时00分,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参与庭审。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2018)粤 03 民初 1661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尚未判决。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9月14日、2019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6、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3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3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300(12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5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780(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8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28G)闪存盘;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5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5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7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64G)闪存盘。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 1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19个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9)沪73知民初443-452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及(2019)沪73知民初453-46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定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451-452号案件,2019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453-461号案件。2019年11月11日,公司接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知,因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的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4日的证据交换如期进行。2019年11月14日,公司如期参加了证据交换。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1,226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传票》,本案定于2019年5月7日开庭审理。2019年5月7日,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84.2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并将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9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传票》,深圳中院已于2019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民终16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08,226元;(3)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赔偿金208,226元。

2、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以下简称“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象文化”)、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鸟电子”)、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 “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认定被告 “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实施了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

求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 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马文俊对被告“四象文化”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参加了长沙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九、媒体质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媒体普遍质疑事项。

十、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十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重大关联交易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3、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5、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情况

(1)托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托管情况。

(2)承包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承包情况。

(3)租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租赁情况说明

1)经公司2017年5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选择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南路,宗地号:A704-0197)梨园工业区万业隆科技园的2#厂房三楼、四楼(以下简称“租赁物业”)为工厂新址,并与业主方深圳市万业隆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书》。租赁物业的功能为生产办公,租赁面积为6000平方米(每层3000平方米),租期为10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前6年(即自2017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赁价格为:厂房每平方米租金25元/月,计150,000元/月,租金单价每2年上调10%;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2元/月,物业管理费价格不变,后4年(即自2023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的租金价格双方应在前6年租期结束前三个月协商议定,协商未果,双方都可以在向对方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另一方不得拒绝,且不需要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2)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朗科大厦第2-15层续租给腾讯科技。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包括首尾两日),共60个月。租赁期截止后,腾讯科技拥有优先续租权。如腾讯科技有意续租,则应于当前租赁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并重新签署租

赁合同。根据公司与腾讯科技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一年公司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176.61万元(含税),第二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176.61万元(含税),第三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424.00万元(含税),第四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424.00万元(含税),第五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3,691.20万元(含税)。五年共计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6,892.42万元(含税)。计入本报告期的租赁收入约为1,756.53万元(含税)公司于2018年12月与腾讯科技签署《朗科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新增朗科大厦租赁面积650平方米(即原参数领航所租赁的17楼部分场地),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每月租赁费用10.621万元(含空调维护费)。

计入本报告期的租赁收入为63.73万元(含税)。3)公司于2013年7月8日,与深圳市华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泰科”)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将朗科大厦第一层北面物业出租给华软泰科,租用建筑面积为650平方米。租赁用途应符合深圳市高新区相关管理规定的商业及办公用途,但不得经营以中餐为主的餐饮。租赁期限为10+2年,即确定租赁10年、保留租赁二年的优先权,华软泰科须在10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函告公司确认是否行使该优先租赁权。合同周期为201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保留期为2023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5日。租赁期限届满,如双方同意续租,则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续租合同。根据公司与华软泰科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第一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27.08万元,第二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50.27万元,第三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64.89万元,第四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65.11万元,第五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81.19万元,第六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81.44万元,第七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99.13万元,第八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99.39万元,第九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218.85万元,第十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218.85万元。十年共计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806.2万元。

计入本报告期的租赁收入为49.78万元(含税)。注:华软泰科于2015年12月11日更名为深圳市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股份”)。公司与华软股份、深圳市华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科技”)三方经过友好协商,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了《合同主体变动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的承租方由华软泰科变更为华软科技,原合同中其它条款内容均不作变更,由公司和华软科技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1月,华软科技更名为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底向公司提交了《解约申请书》并退还了租赁物业。4)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与深圳市鸿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冠科技”)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将朗科大厦第一层北面物业出租给鸿冠科技,租用建筑面积为650平方米。租赁用途应符合深圳市高新区相关管理规定的商业及办公用途,租赁期限为10年,合同周期为2020年7月2日至2030年6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如双方同意续租,则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由鸿冠科技函告公司续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续租合同。根据公司与鸿冠科技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第一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07.29万元,第二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43.05万元,第三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50.07万元,第四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50.07万元,第五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57.44万元,第六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57.44万元,第七年可

实现租赁收入约165.18万元,第八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65.18万元,第九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73.31万元,第十年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73.31万元。十年共计可实现租赁收入约1542.34万元。计入本报告期的租赁收入为0元。为公司带来的损益达到公司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出租方名称租赁方名称租赁资产情况租赁资产涉及金额(万元)租赁起始日租赁终止日租赁收益(万元)租赁收益确定依据租赁收益对公司影响是否关联交易关联关系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朗科大厦2-15 层14,022.252016年05月15日2021年05月14日1,756.53《房地产租赁合同》增加公司利润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朗科大厦17层部分场地650.332019年01月01日2021年05月14日63.73《朗科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增加公司利润

2、重大担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担保情况。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单位:

合同订立公司方名称合同订立对方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

4、其他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合同订立公司方名称合同订立对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涉及资产的账面价值(万元)(如有)合同涉及资产的评估价值(万元)(如有)评估机构名称(如有)评估基准日(如有)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万元)是否关联交易关联关系截至报告期末的执行情况披露日期披露索引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Kingston China Cooperatie U.A.专利授权许可2006年07月07日谈判仍在执行当中2011年01月3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2年08月30日谈判已终止2012年09月0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芯晶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3年12月12日谈判已终止2013年12月0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美共兴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8年07月03日谈判已终止2015年08月0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深圳市源创投资发展有限公专利授权许可2018年10月18日谈判已终止2015年11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借款合同2014年08月25日董事会决定2,000全资子公司仍在执行当中2014年08月2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泰卓正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7年10月09日谈判已终止2016年10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汇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8年11月14日谈判已终止2016年11月1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借款合同2016年07月07日董事会决定3,000全资子公司仍在执行当中2016年06月2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置富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2018年12月27日谈判已终止2017年02月2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五、社会责任情况

1、重大环保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否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2、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暂未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也暂无后续扶贫计划。

十六、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

2018年5月16日,上海宜黎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签订《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

议(三)》。协议约定,上海宜黎尚未支付的约3.5亿尾款将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给中科汇通和成晓华。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较大、支付周期较长,若协议双方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是否最终履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仍为3.5亿元。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又向中科汇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整,并可能与中科汇通、成晓华陆续协商后续还款事宜。截至该函发出之日,上海宜黎未向中科汇通、成晓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为人民币约2.5亿元。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2020年6月24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系统查询及股东成晓华先生电话通知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成晓华先生针对上海宜黎欠付的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提起相关仲裁及财产保全等。截止目前,上海宜黎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49,875,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19%。上海宜黎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为49,968,98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其中被轮候冻结3,745,11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4949%)。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

十七、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关于资助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开展贸易业务的情况。为适应国际销售需要,便于公司参与到国际化的竞争,发展多样化的业务模式与渗透到多个领域,公司通过香港朗科开展了若干业务。为支持香港朗科的业务发展,公司向香港朗科提供了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详情如下:

(1)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与全资子公司香港朗科签订了《人民币境外放款合同》,向香港朗科发放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合同签订日/实际放款日起1年(含),用于补充香港子公司流动资金。目前该笔款项已经全部归还。

(2)经公司2014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使用自有资金向香港朗科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从第一笔资金到位时间算起),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公司于2014年8月向香港朗科发放第一笔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4年8月与香港朗科签订了《美金境外放款合同》后,向香港朗科陆续发放六笔借款共2,433,800.62美元(按2014年8月21日汇率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经公司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定

期)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朗科的2,000万元借款额度延期1年,延期至2016年8月26日,借款利率不变。根据此决议,公司与香港朗科签订了《美金境外放款延期合同》,将借款期限延续一年。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朗科开展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相关的贸易业务,保障香港朗科的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6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香港朗科的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1年,即从2016年8月27日起算,延期至2017年8月26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开展 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相关的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7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子公司的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1年,即从2017年8月27日起算,延期至 2018年8月26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开展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相关的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子公司的上述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1年,即从2018年8月27日起算,延期至2019年8月26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开展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相关的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将香港子公司的上述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1年,即从2019年8月27日起算,延期至2020年8月26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开展FLASH、芯片及闪存盘半品等相关的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将香港子公司的上述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2年,即从2020年8月27日起算,延期至2022年8月26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3)公司决定进一步深入到闪存产品的产业链中,参与闪存Wafer(晶圆)的采销、封装及闪存颗粒的采销、半成品与成品的生产和销售等过程。香港朗科为配合公司开展上述综合产品的运作而需开展相关采销业务。为支持香港朗科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而开展相关采销业务需要,经公司2016年6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向香港朗科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额度(或等值美元,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从第一笔资金到位时间算起),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根据此决议,公司已与香港朗科签订了相关放款合同。公司已向香港朗科发放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为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而开展相关采销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采销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7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子公司该笔

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 1年,即从2017年7月13日起算,延期至2018年7月12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为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而开展相关采销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采销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子公司的上述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2年,即从2018年7月13日起算,延期至2020年7月12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也可提前归还,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0%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为了继续支持香港子公司为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而开展相关采销贸易业务,保障香港子公司的采销贸易业务持续开展,并节省相关财务费用,经公司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香港子公司的上述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额度到期后继续延期2年,即从2020年7月13日起算,延期至2022年7月12日,可根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需要随用随借,也可提前归还,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0%计算,借款利息=实际借款金额*4%*借款天数/360天,借款手续费为0。

报告期内,香港朗科开展了闪存控制芯片及其他产品贸易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1,079.64万元,实现营业利润-540.95万元,实现净利润-534.24万元。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32,594,36916.26%000-13,348-13,34832,581,02116.26%
1、国家持股00.00%0000000.00%
2、国有法人持股00.00%0000000.00%
3、其他内资持股32,594,36916.26%000-13,348-13,34832,581,02116.26%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00.00%0000000.00%
境内自然人持股32,594,36916.26%000-13,348-13,34832,581,02116.26%
4、外资持股00.00%000000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00.00%0000000.00%
境外自然人持股00.00%00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67,805,63183.74%00013,34813,348167,818,97983.74%
1、人民币普通股167,805,63183.74%00013,34813,348167,818,97983.74%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00.00%000000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00.00%0000000.00%
4、其他00.00%0000000.00%
三、股份总数200,400,000100.00%00000200,400,00083.74%

股份变动的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高丽晶于2019年12月31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为53,393股,均为高管锁定股。2020年1月1日,其所持公司股份中的25%变成无限售股份,高管锁定股变为40,045股,导致报告期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13,348股。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适用 √ 不适用

2、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股东名称期初限售股数本期解除限售股数本期增加限售股数期末限售股数限售原因拟解除限售日期
王荣28,47628,476高管股份锁定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质押解除时。
高丽晶40,04540,045高管股份锁定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
邓国顺32,512,50032,512,500高管股份锁定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
合计32,581,0210032,581,021----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7,270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参见注8)0
持股5%以上的普通股股东或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报告期内增减变动情况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持有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4.93%49,968,98749,968,987质押49,875,000
冻结49,968,987
邓国顺境内自然人21.63%43,350,00010,837,500质押34,350,300
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4.49%9,000,0009,000,000
阮伟兴境内自然人2.99%6,000,1026,000,102
成晓华境内自然人2.93%5,880,8005,880,800质押2,462,098
王宏境内自然人1.81%3,620,7143,620,714
杨旭境内自然人1.81%3,617,6003,617,600
刘伟境内自然人1.45%2,896,7282,896,728
常鑫民境内自然人1.32%2,639,4682,639,468
任孟娟境内自然人0.90%1,795,8811,795,881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情况(如有)(参见注3)不适用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上述股东中,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报告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49,968,987人民币普通股49,968,987
邓国顺10,837,500人民币普通股10,837,500
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9,000,000人民币普通股9,000,000
阮伟兴6,000,102人民币普通股6,000,102
成晓华5,880,800人民币普通股5,880,800
王宏3,620,714人民币普通股3,620,714
杨旭3,617,600人民币普通股3,617,600
刘伟2,896,728人民币普通股2,896,728
常鑫民2,639,468人民币普通股2,639,468
任孟娟1,795,881人民币普通股1,795,881
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上述股东中,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股东王宏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还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620714股,实际合计持有3620714股,为公司第6大股东、第6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股东杨旭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还通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617600股,实际合计持有3617600股,为公司第7大股东、第7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优先股。

第八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姓名职务任职状态期初持股数(股)本期增持股份数量(股)本期减持股份数量(股)期末持股数(股)期初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期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期末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高丽晶监事离任53,393013,34840,045000
王荣董事现任37,96809,49228,476000
合计----91,361022,84068,52100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姓名担任的职务类型日期原因
白彦春董事任期满离任2020年07月03日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离任
田含光董事任期满离任2020年07月03日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离任
马国斌董事任期满离任2020年07月03日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离任
黄志业董事任期满离任2020年07月03日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离任
杨敏独立董事任期满离任2020年07月03日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离任
孟庆章监事会主席任期满离任2020年07月03日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换届离任
高丽晶监事任期满离任2020年07月03日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换届离任
邢天昊董事被选举2020年07月03日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于波董事被选举2020年07月03日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宋欣董事被选举2020年07月03日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李小磊独立董事被选举2020年07月03日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钟刚强独立董事被选举2020年07月03日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泳著监事会主席被选举2020年07月03日选举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马德伟监事被选举2020年07月03日选举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于雅娜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2020年08月1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王爱凤董事会秘书任期满离任2020年08月10日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离任

第十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否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半年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财务报表

财务附注中报表的单位为:元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173,038,196.2857,090,131.08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481,461,410.95482,040,904.11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2,020,606.001,708,524.40
应收账款64,529,306.39117,207,368.84
应收款项融资
预付款项1,230,351.231,649,732.03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其他应收款9,756,355.3810,991,527.96
其中:应收利息41,584.89145,949.91
应收股利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140,973,047.90162,585,069.10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14,056,654.7816,587,339.51
流动资产合计887,065,928.91849,860,597.03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和垫款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169,039,322.80171,714,754.90
固定资产44,978,130.9047,005,162.73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8,686,986.599,225,651.36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2,827,511.222,965,067.32
递延所得税资产5,355,260.754,799,145.28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230,887,212.26235,709,781.59
资产总计1,117,953,141.171,085,570,378.6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16,246,213.2628,502,456.44
预收款项6,115,962.604,408,951.08
合同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应付职工薪酬19,617,295.4624,412,237.62
应交税费9,927,754.4711,780,244.12
其他应付款11,407,763.4811,579,998.54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分保账款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63,314,989.2780,683,887.80
非流动负债:
保险合同准备金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租赁负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21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219,211.64306,135.62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429,211.64306,135.62
负债合计63,744,200.9180,990,023.42
所有者权益:
股本200,400,000.00200,4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535,657,149.85535,657,149.85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6,877,859.654,990,079.42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31,845,548.4727,109,104.16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279,428,382.29236,424,021.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054,208,940.261,004,580,355.20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1,054,208,940.261,004,580,355.2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117,953,141.171,085,570,378.62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103,673,996.7633,261,289.16
交易性金融资产481,461,410.95482,040,904.11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2,020,606.001,708,524.40
应收账款91,397,896.5580,418,446.82
应收款项融资
预付款项1,230,351.231,315,611.11
其他应收款56,088,600.7553,819,838.76
其中:应收利息41,584.89145,949.91
应收股利
存货95,870,509.04120,799,094.88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10,732,933.5115,563,440.65
流动资产合计842,476,304.79788,927,149.89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8,089,920.008,089,92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169,039,322.80171,714,754.90
固定资产44,914,279.6846,973,848.42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8,675,405.569,213,339.47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2,767,321.882,965,067.32
递延所得税资产5,826,287.454,964,978.18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239,312,537.37243,921,908.29
资产总计1,081,788,842.161,032,849,058.18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90,619,073.85101,327,846.53
预收款项5,406,170.164,255,241.41
合同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18,191,317.7821,469,439.62
应交税费8,175,479.39269,404.12
其他应付款57,627,212.4451,245,057.06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180,019,253.62178,566,988.74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租赁负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21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219,211.64306,135.62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429,211.64306,135.62
负债合计180,448,465.26178,873,124.36
所有者权益:
股本200,400,000.00200,4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535,657,149.85535,657,149.85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31,845,548.4727,109,104.16
未分配利润133,437,678.5890,809,679.81
所有者权益合计901,340,376.90853,975,933.8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081,788,842.161,032,849,058.18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半年度2019年半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587,209,191.48462,909,286.75
其中:营业收入587,209,191.48462,909,286.75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533,199,752.35436,497,657.00
其中:营业成本474,685,172.84398,667,194.98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税金及附加1,011,413.692,148,707.53
销售费用31,358,322.8013,024,931.93
管理费用10,169,397.9612,061,106.82
研发费用15,972,887.1810,085,123.18
财务费用2,557.88510,592.56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197,876.941,017,204.85
加:其他收益4,458,584.474,852,078.60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109,627.8510,380,906.39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7,330,972.60
“-”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94,309.93-486,490.46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8,819,861.97-960,492.28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28,897.93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58,354,174.0840,197,632.00
加:营业外收入19,544.877,684.02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58,373,718.9540,205,316.02
减:所得税费用10,632,914.127,365,003.74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47,740,804.8332,840,312.28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740,804.8332,840,312.28
2.少数股东损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887,780.23190,166.57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887,780.23190,166.57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5.其他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887,780.23190,166.57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1,887,780.23190,166.57
7.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49,628,585.0633,030,478.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49,628,585.0633,030,478.85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0.23820.1639
(二)稀释每股收益0.23820.1639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半年度2019年半年度
一、营业收入354,920,746.95229,418,155.15
减:营业成本267,150,781.30190,863,049.72
税金及附加852,747.871,464,444.82
销售费用11,336,756.9911,144,219.80
管理费用9,843,212.2411,944,939.64
研发费用14,845,906.179,134,150.10
财务费用-2,652,569.43-467,402.50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1,298,194.771,795,758.25
加:其他收益2,380,035.682,538,806.56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109,627.8510,380,906.39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7,330,972.60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1,159,873.01-443,943.95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7,854,565.70-1,118,980.40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28,897.93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55,321,211.3016,691,542.17
加:营业外收入19,544.877,684.02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55,340,756.1716,699,226.19
减:所得税费用7,976,313.091,743,919.90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47,364,443.0814,955,306.29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
价值变动
5.其他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7.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47,364,443.0814,955,306.29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0.23630.0746
(二)稀释每股收益0.23630.0746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半年度2019年半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625,211,251.09451,546,883.22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25,950,378.5421,256,892.94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4,268,037.0827,260,217.6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75,429,666.71500,063,993.8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92,159,487.84469,079,908.13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35,003,368.3429,666,040.78
支付的各项税费22,621,334.6321,121,385.64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8,553,619.7325,045,687.49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68,337,810.54544,913,022.0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7,091,856.17-44,849,028.2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961,114,666.67760,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7,905,426.9410,380,906.39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200.000.0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969,021,293.61770,380,906.3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688,162.672,474,105.61
投资支付的现金960,000,000.00760,000,000.00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960,688,162.67762,474,105.6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33,130.947,906,800.78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18,463.511,000,044.08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18,463.511,000,044.08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0.0026,720,000.00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01,079,867.35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0.0027,799,867.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8,463.51-26,799,823.27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404,614.58-1,070,412.24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16,048,065.20-64,812,462.96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56,990,131.08179,197,197.05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73,038,196.28114,384,734.09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半年度2019年半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338,056,495.56211,785,479.46
收到的税费返还23,864,339.8016,707,466.5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1,154,356.9527,018,178.7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93,075,192.31255,511,124.7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76,483,146.84228,934,399.3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32,898,338.4528,195,307.55
支付的各项税费8,091,238.9311,300,894.83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3,794,805.9517,042,899.69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31,267,530.17285,473,501.3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1,807,662.14-29,962,376.6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961,114,666.67760,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7,905,426.9410,380,906.39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200.0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969,021,293.61770,380,906.3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688,162.672,474,105.61
投资支付的现金960,000,000.00760,00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960,688,162.67762,474,105.6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33,130.947,906,800.78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18,463.511,000,044.08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18,463.511,000,044.08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26,720,000.0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079,867.35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7,799,867.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8,463.51-26,799,823.27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53,451.01-1,292,970.15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70,512,707.60-50,148,369.24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3,161,289.16110,160,234.21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3,673,996.7660,011,864.97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半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其他小计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年末余额200,400,000.00535,657,149.854,990,079.4227,109,104.16236,424,021.771,004,580,355.201,004,580,355.20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200,400,000.00535,657,149.854,990,079.4227,109,104.16236,424,021.771,004,580,355.201,004,580,355.20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1,887,780.234,736,444.3143,004,360.5249,628,585.0649,628,585.06
(一)综合收益总额1,887,780.2347,740,804.8349,628,585.0649,628,585.06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4,736,444.31-4,736,444.31
1.提取盈余公积4,736,444.31-4,736,444.31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200,400,000.00535,657,149.856,877,859.6531,845,548.47279,428,382.291,054,208,940.261,054,208,940.26

上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2019年半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所有者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其他小计东权益权益合计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年末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3,121,494.7925,221,267.34190,580,058.54954,979,970.52954,979,970.52
加:会计政策变更0.000.000.000.000.000.00
前期差错更正0.000.000.000.000.000.00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0.000.000.000.000.000.00
其他0.000.000.000.000.000.00
二、本年期初余额133,600,000.00602,457,149.853,121,494.7925,221,267.34190,580,058.54954,979,970.52954,979,970.52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66,800,000.00-66,800,000.00190,166.571,495,530.654,624,781.636,310,478.856,310,478.85
(一)综合收益总额190,166.5732,840,312.2833,030,478.8533,030,478.85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1,495,530.65-28,215,530.65-26,720,000.00-26,720,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1,495,530.65-1,495,530.650.00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26,720,000.00-26,720,000.00-26,720,000.00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66,800,000.00-66,800,000.00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66,800,000.00-66,800,000.00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200,400,000.00535,657,149.853,311,661.3626,716,797.99195,204,840.17961,290,449.37961,290,449.37

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半年度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年末余额200,400,000.00535,657,149.8527,109,104.1690,809,679.81853,975,933.82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200,400,000.00535,657,149.8527,109,104.1690,809,679.81853,975,933.82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4,736,444.3142,627,998.7747,364,443.08
(一)综合收益总额47,364,443.0847,364,443.08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4,736,444.31-4,736,444.31
1.提取盈余公积4,736,444.31-4,736,444.31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3.其他
(四)所有者权
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200,400,000.00535,657,149.8531,845,548.47133,437,678.58901,340,376.90

上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2019年半年度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年末余额133,600,000.000.00602,457,149.8525,221,267.3497,939,405.96859,217,823.15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133,600.00602,45725,221,97,939,40859,217,82
0,000.00,149.85267.345.963.15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66,800,000.000.00-66,800,000.001,495,530.65-13,260,224.36-11,764,693.71
(一)综合收益总额14,955,306.2914,955,306.29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1,495,530.65-28,215,530.65-26,720,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1,495,530.65-1,495,530.65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26,720,000.00-26,720,000.00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66,800,000.000.00-66,800,000.00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66,800,000.000.00-66,800,000.00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5.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6.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200,400,000.000.00535,657,149.8526,716,797.9984,679,181.60847,453,129.44

三、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8年1月由邓国顺、成晓华等人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08442322G的营业执照。经过历年的派送红股、配售新股、转增股本及增发新股,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20,040.00万股,注册资本为20,040.00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楼,总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楼。

2、公司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属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行业,主要业务为闪存盘、移动硬盘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利运营。

3、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6日批准报出。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共2户,具体包括:

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级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1级100.00100.00
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全资子公司1级100.00100.00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

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一)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审批程序备注
执行新收入准则业经2020年4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

会计政策变更说明: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执行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2020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影响本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二)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营业周期

营业周期为12个月,并且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的标准。

4、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分步实现企业合并过程中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如果存在或有对价并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通过多次交易最终实现企业合并的,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取得控制权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日是指本公司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本公司的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一般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本公司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4)本公司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本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的,以该股权投资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日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全部转入合并日当期的投资收益。

(4)为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从权益中扣减。

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范围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所有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2)合并程序

本公司以自身和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本企业集团整

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一致,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本公司与各子公司、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如果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与以本公司或子公司为会计主体对同一交易的认定不同时,从企业集团的角度对该交易予以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其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该子公司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1)增加子公司或业务在报告期内,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视同参与合并的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在报告期内,若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本公司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①一般处理方法

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处置子公司或业务,则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本公司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②分步处置子公司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D.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按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相关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时,按处置子公司一般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3)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本公司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7、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分类

本公司根据合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合营安排中约定的条款、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等因素,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划分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

1)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合营方享有与合营安排相关的几乎所有产出,并且该安排中负债的清偿持续依赖于合营方的支持。

(2)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确认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中与本公司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本公司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本公司全额确认该损失。

本公司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购入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本公司按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本公司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如果本公司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仍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一般从购买日

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9、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

外币业务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如属于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境外经营时,将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在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导致持有境外经营权益比例降低但不丧失对境外经营控制权时,与该境外经营处置部分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不转入当期损益。在处置境外经营为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部分股权时,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10、金融工具

在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再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1)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

本公司根据所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当且仅当本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才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且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本公司将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

本公司对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或终止确认、修改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下列情况外,本公司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①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②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本公司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且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则本公司将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对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除利息收入、减值损失及汇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外,其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其他此类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债权投资,其中: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其他债权投资列报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原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其他债权投资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本公司可以单项金融资产为基础不可撤销地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计提减值准备。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本公司持有该权益工具投资期间,在本公司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此类金融资产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下列报。

权益工具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资产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属于衍生工具(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4)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不符合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条件、亦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对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此类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此类金融资产根据其流动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列报。

5)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本公司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单项金融资产为基础不可撤销地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以上金融资产的,本公司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②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本公司对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此类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此类金融资产根据其流动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列报。

(2)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

本公司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交易性金融负债: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模式;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符合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除外。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本公司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3)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本公司对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由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由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本公司将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包括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4)其他金融负债

除下列各项外,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②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③不属于本条前两类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第1)类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在初始确认后按照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担保期内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即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本公司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或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本公司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则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3)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1)、(2)之外的其他情形),则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①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②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则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本公司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4)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②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和。

5)金融资产部分转移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形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②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除非该项金融资产存在针对资产本身的限售期。对于针对资产本身的限售的金融资产,按照活跃市场的报价扣除市场参与者因承担指定期间内无法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该金融资产的风险而要求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确定。活跃市场的报价包括易于且可定期从交易所、交易商、经纪人、行业集团、定价机构或监管机构等获得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且能代表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实际并经常发生的市场交易。

初始取得或衍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6)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由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也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和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除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信用损失准备抵减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信用损失准备,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本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本公司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财务担保合同,本公司在应用金融工具减值规定时,将本公司成为做出不可撤销承诺的一方之日作为初始确认日。

本公司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会考虑如下因素:

①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②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③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④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⑤本公司对金融工具信用管理方法是否发生变化等。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本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本公司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则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2)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②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③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④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⑤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⑥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3)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

本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本公司以共同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合。本公司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账龄组合、逾期账龄组合、合同结算周期、债务人所处行业等。相关金融工具的单项评估标准和组合信用风

险特征详见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本公司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相关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①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本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②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为本公司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本公司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③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本公司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反映的因素包括: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4)减记金融资产

当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7)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①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②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11、应收票据

本公司对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十)6.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且在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应收票据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

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计提方法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承兑人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不计提坏账准备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承兑人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票据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编制预期信用损失

12、应收账款

本公司对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10(6)金融工具减值。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将无法按原有条款收回的应收账款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13、应收款项融资

本公司对应收款项融资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10(6)金融工具减值。

14、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对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10(6)金融工具减值。本公司对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将无法按原有条款收回的应收账款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15、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2)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在取得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发出时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4)存货的盘存制度

采用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

2)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

3)其他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16、持有待售资产

(1)划分为持有待售确认标准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确认为持有待售组成部分: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并已获得监管部门批准,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本公司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2)持有待售核算方法

本公司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上述原则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不包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17、其他债权投资

本公司对其他债权投资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10(6)金融工具减值。

18、长期应收款

本公司对长期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10(6)金融工具减值。

19、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会计政策详见本附注五/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从权益中扣减。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

1)成本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

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本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本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本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本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公司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1)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本公司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本公司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3)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4)成本法转权益法本公司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5)成本法转公允价值计量本公司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以前的各项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应对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5)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如果本公司按照相关约定与其他参与方集体控制某项安排,并且对该安排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决策,需要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则视为本公司与其他参与方共同控制某项安排,该安排即属于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根据相关约定判断本公司对该单独主体的净资产享有权利时,将该单独主体作为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若根据相关约定判断本公司并非对该单独主体的净资产享有权利时,该单独主体作为共同经营,本公司确认与共同经营利益份额相关的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公司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并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后,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

生重要交易;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20、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成本法计量折旧或摊销方法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此外,对于本公司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若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列报。

本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其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本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按其预计使用寿命及净残值率对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计提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摊销)率列示如下:

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年)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摊销)率(%)
房屋建筑物40.005.002.375

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自改变之日起,本公司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改变之日起,本公司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发生转换时,以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1、固定资产

(1)确认条件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本公司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①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③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入账。④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3)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及处置①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利用专项储备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本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③固定资产处置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折旧方法

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年限平均法4052.375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1059.50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电子及其他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固定资产装修年限平均法1059.50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

当本公司租入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时,确认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本公司。2)本公司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本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本公司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本公司才能使用。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本公司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2、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初始计量

本公司自行建造的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3、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可对外销售的,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3)暂停资本化期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则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后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4)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扣除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其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予以资本化。

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24、无形资产

(1)计价方法、使用寿命、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1)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内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用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以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2)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本公司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预计寿命及依据如下:

项目预计使用寿命依据
已授权专利20年法定年限
未授权专利20年法定年限
已授权商标10年法定年限
未授权商标10年法定年限
软件10年预计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50年使用年限
著作权10年权利年限

每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经复核,本期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摊销,每期末对无形资产的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在每个会计期间继续进行减值测试。

(2)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会计政策

1)划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研究阶段: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活动的阶段。

开发阶段: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的阶段。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的具体标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以前期间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重新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25、长期资产减值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26、长期待摊费用

1)摊销方法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

2)摊销年限

类别摊销年限备注
经营租赁资产装修费用10经营租赁资产装修费用

27、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短期薪酬是指本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除外。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本公司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主要为参加由各地劳动及社会保障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本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年金计划定期缴付上述款项后,不再有其他的支付义务。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辞退福利是指本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在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时和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28、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确认为预计负债:

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本公司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的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本公司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最佳估计数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则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的中间值即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或虽然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相同的,如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则最佳估计数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如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则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本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29、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种类

本公司的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考虑以下因素:1)期权的行权价格;2)期权的有效期;3)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4)股价预计波动率;5)股份的预计股利;6)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即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3)确定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

(4)会计处理方法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本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以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若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本公司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本公司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30、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

本公司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

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3)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从权益中扣除;

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

31、收入

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1)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①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②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③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否则,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公司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本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 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 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本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合同资产,是指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合同负债,是指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除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外,本公司收入中包括作为日常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与租赁收入。

(2)特定交易的收入处理原则

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合同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在“应收退货成本”项下核算。

2)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合同

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公司提供额外服务的,则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按照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合同

公司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提供重大权利的,则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则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4)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合同

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则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则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公司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5)售后回购

①因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因此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公司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则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②应客户要求产生的回购义务的合同:经评估客户具有重大经济动因的,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①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处理。

6)向客户收取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的合同

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应当计入交易价格。公司经评估,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则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则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则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3、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具体如下:

本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具体原则和时点按销售模式划分为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两种模式,其中:

对于线上销售,客户通过线上销售平台下单,销售平台负责将货物配送给客户或者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配送交货给客户,与销售平台对账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对于线下销售,双方签订合同,客户直接向本公司下订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和国际贸易规则判定控制权转移时点,条件满足时确认收入。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具体如下: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①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②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3)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具体如下:

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

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

32、政府补助

(1)类型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根据相关政府文件规定的补助对象,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确认

对期末有证据表明公司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的,按应收金额确认政府补助。除此之外,政府补助均在实际收到时确认。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计量。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确定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本公司对于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选用一种方法,且对该业务一贯地运用该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所建造或购买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收到与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借款费用;取得贷款银行提供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3、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1)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对于与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2)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

公司将当期与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交易或事项,且该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3)对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

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3)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34、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1)经营租入资产公司租入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计入当期费用。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资产出租方承担了应由公司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摊,计入当期费用。2)经营租出资产公司出租资产所收取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确认为租赁收入。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则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租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公司承担了应由承租方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配。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1)融资租入资产: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融资租入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详见本附注五/(21)固定资产。

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资产租赁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费用。2)融资租出资产: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间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公司发生的与出租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3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审批程序备注
执行新收入准则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执行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

或2020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影响本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3)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不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原因说明

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影响本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4)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收入、不动产租赁服务13%、6%、5%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缴纳流转税额3%、2%
房产税房屋的计税余值1.2%
土地使用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每平方米6元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披露情况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25%
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8.25%、16.5%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2011年10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于2014年3月31日取得“深R-2013-0247”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于2015年5月18日取得“深软函2015-XQ-0430”号软件企业证明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本公司取得专利收入属该条款中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范围。

(2)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7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并于2017年8月17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420060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本公司将自2017年起连续3年(2017年—2019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目前公司已提交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公司2020年1-6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率暂按15%进行预提或者预交。

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法则缴纳税款。2020年1-6月份,应纳税利润中不超过2,000,000.00港币的部分按8.25%税率计缴利得税,超过2,000,000.00港币的部分按16.5%税率计缴利得税。

3、其他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库存现金35,417.88126,927.36
银行存款173,002,751.5856,863,176.90
其他货币资金26.82100,026.82
合计173,038,196.2857,090,131.08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54,085,180.7016,227,473.45

其他说明

其中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即期结售外汇保证金100,000.00
合计100,000.00

2、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481,461,410.95482,040,904.11
其中:
理财产品481,461,410.95482,040,904.11
其中:
合计481,461,410.95482,040,904.11

其他说明:

交易性金融资产说明:期初期末余额系公司购买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本公司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银行承兑票据2,020,606.001,429,504.40
商业承兑票据279,020.00
合计2,020,606.001,708,524.40

如是按照预期信用损失一般模型计提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请参照其他应收款的披露方式披露坏账准备的相关信息:

□ 适用 √ 不适用

4、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单位: 元

类别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14,369,767.2617.88%13,858,147.5296.44%511,619.7413,099,971.949.78%13,099,971.94100.00%0.00
其中:
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14,369,767.2617.88%13,858,147.5296.44%511,619.7413,099,971.949.78%13,099,971.94100.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66,001,731.5682.12%1,984,044.913.01%64,017,686.65120,836,455.4990.22%3,629,086.653.00%117,207,368.84
其中:
账龄组合66,001,731.5682.12%1,984,044.913.01%64,017,686.65120,836,455.4990.22%3,629,086.653.00%117,207,368.84
合计80,371,498.82100.00%15,842,192.4319.71%64,529,306.39133,936,427.43100.00%16,729,058.5912.49%117,207,368.84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3858147.52

单位: 元

名称期末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4,369,767.2613,858,147.5296.44%预计无法收回
合计14,369,767.2613,858,147.52----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984044.91单位: 元

名称期末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65,990,243.711,979,707.283.00%
1-2年3,515.75351.5810.00%
2-3年0.000.000.00%
3年以上7,972.103,986.0550.00%
合计66,001,731.561,984,044.91--

如是按照预期信用损失一般模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请参照其他应收款的披露方式披露坏账准备的相关信息:

□ 适用 √ 不适用

按账龄披露

单位: 元

账龄期末余额
1年以内(含1年)66,629,768.40
1至2年3,515.75
2至3年0.00
3年以上13,738,214.67
3至4年7,972.10
4至5年0
5年以上13,730,242.57
合计80,371,498.82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单位: 元

类别期初余额本期变动金额期末余额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13,099,971.94758,243.7968.210.000.0013,858,147.52
按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3,629,086.65948,650.812,593,692.550.000.001,984,044.91
合计16,729,058.591,706,894.602,593,760.760.000.0015,842,192.43

其中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无

(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第一名11,198,982.1213.93%335,969.46
第二名4,517,514.525.62%135,525.44
第三名4,406,438.615.48%132,193.16
第四名3,548,479.484.42%106,454.38
第五名3,429,497.734.27%102,884.93
合计27,100,912.4633.72%

5、预付款项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单位: 元

账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1年以内1,178,474.3195.78%1,256,055.1176.14%
2至3年51,876.924.22%393,676.9223.86%
3年以上
合计1,230,351.23--1,649,732.03--

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未及时结算原因的说明:无

(2)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例(%)预付款时间未结算原因
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600,000.0048.77%1年以内预付诉讼费
深圳市庆丰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44,437.003.61%1年以内预付材料款
铭炜豪包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40,315.593.28%1年以内预付材料款
深圳市仁创艺电子有限公司20,777.501.69%1年以内预付材料款
深圳市宏鑫伟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15,800.171.28%1年以内预付材料款
合计721,330.2658.63%

6、其他应收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收利息41,584.89145,949.91
其他应收款9,714,770.4910,845,578.05
合计9,756,355.3810,991,527.96

(1)应收利息

1)应收利息分类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定期存款41,584.89145,949.91
合计41,584.89145,949.91

(2)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单位: 元

款项性质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员工备用金1,807,190.682,277,833.67
押金保证金8,095,215.647,950,012.97
其他1,457,860.491,670,671.50
合计11,360,266.8111,898,518.14

2)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 元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0年1月1日余额544,782.67508,157.421,052,940.09
2020年1月1日余额在本期————————
本期计提592,556.23592,556.23
2020年6月30日余额1,137,338.90508,157.421,645,496.32

损失准备本期变动金额重大的账面余额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按账龄披露

单位: 元

账龄期末余额
1年以内(含1年)3,005,607.91
1至2年7,089,619.28
2至3年134,107.87
3年以上1,130,931.75
3至4年622,774.33
5年以上508,157.42
合计11,360,266.81

3)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单位: 元

类别期初余额本期变动金额期末余额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其他应收款508,157.42508,157.42
按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其他544,782.67592,556.231,137,338.90
应收款
合计1,052,940.09592,556.231,645,496.32

其中本期坏账准备转回或收回金额重要的:无

4)本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5)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款项的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Micron Semiconductor Asia Operations Pte.Lte押金保证金7,079,525.381-2年62.32%707,952.55
廖丹员工备用金632,258.001年以内5.57%18,967.74
深圳市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其他593,116.061年以内5.22%17,793.48
深圳市万业隆实业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372,448.001年以内、1-2年、2-3年3.28%181,633.44
陈栋宇员工备用金367,359.601年以内、1-2年3.23%11,020.79
合计--9,044,707.04--79.62%937,368.00

7、存货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房地产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1)存货分类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原材料44,618,758.775,329,501.2939,289,257.4842,935,961.991,728,020.0241,207,941.97
在产品9,727,080.200.009,727,080.2020,232,028.010.0020,232,028.01
库存商品58,490,185.501,831,375.0556,658,810.4547,216,635.60225,510.4246,991,125.18
发出商品25,197,859.321,678,683.7023,519,175.6229,698,740.231,711,199.4727,987,540.76
委托加工物资1,354,578.5679,398.991,275,179.5712,848,605.4956,052.7212,792,552.77
自制半成品13,668,969.463,165,424.8810,503,544.5816,368,868.482,994,988.0713,373,880.41
合计153,057,431.8112,084,383.91140,973,047.90169,300,839.806,715,770.70162,585,069.10

(2)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期末余额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原材料1,728,020.025,620,673.102,019,191.835,329,501.29
在产品0.000.00
库存商品225,510.421,605,864.631,831,375.05
发出商品1,711,199.470.0032,515.771,678,683.70
委托加工物资56,052.7223,346.2779,398.99
自制半成品2,994,988.071,569,977.971,399,541.163,165,424.88
合计6,715,770.708,819,861.973,451,248.7612,084,383.91

(3)存货期末余额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说明

(4)合同履约成本本期摊销金额的说明

8、其他流动资产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增值税留抵扣额10,858,751.7214,815,551.36
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所得税预缴税额1,468,938.061,468,938.06
预付保险费用1,728,965.00302,850.09
合计14,056,654.7816,587,339.51

其他说明:无

9、投资性房地产

(1)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项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215,250,850.53215,250,850.53
2.本期增加金额
(1)外购
(2)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入
(3)企业合并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2)其他转出
4.期末余额215,250,850.53215,250,850.53
二、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1.期初余额43,536,095.6343,536,095.63
2.本期增加金额2,675,432.102,675,432.10
(1)计提或摊销2,675,432.102,675,432.10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2)其他转出
4.期末余额46,211,527.7346,211,527.73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2)其他转出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169,039,322.80169,039,322.80
2.期初账面价值171,714,754.90171,714,754.90

10、固定资产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固定资产44,978,130.9047,005,162.73
合计44,978,130.9047,005,162.73

(1)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固定资产装修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41,771,302.775,492,447.713,202,923.0211,370,241.9211,511,240.3173,348,155.73
2.本期增加金额387,031.91387,031.91
(1)购置387,031.91387,031.91
(2)在建工程转入
(3)企业合并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98,777.8053,776.83152,554.63
(1)处置或报废98,777.8053,776.83152,554.63
4.期末余额41,771,302.775,393,669.913,202,923.0211,703,497.0011,511,240.3173,582,633.01
二、累计折旧
1.期初余额7,896,026.753,144,169.211,872,671.374,439,179.468,990,946.2126,342,993.00
2.本期增加金额495,377.34314,870.24147,985.08823,896.69604,870.682,387,000.03
(1)计提495,377.34314,870.24147,985.08823,896.69604,870.682,387,000.03
3.本期减少金额93,483.9232,007.00125,490.92
(1)处置或报废93,483.9232,007.00125,490.92
4.期末余额8,391,404.093,365,555.532,020,656.455,231,069.159,595,816.8928,604,502.11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33,379,898.682,028,114.381,182,266.576,472,427.851,915,423.4244,978,130.90
2.期初账面价值33,875,276.022,348,278.501,330,251.656,931,062.462,520,294.1047,005,162.73

11、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已授权专利未授权专利已授权商标未授权商标软件著作权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4,553,853.636,298,118.968,929,340.501,054,133.19161,330.774,274,523.083,200.0025,274,500.13
2.本期增加金额4,815.0026,439.336,910.3838,164.71
(1)购置
(2)内部研发
(3)企业合并增加
其他原因增加4,815.0026,439.336,910.3838,164.71
3.本期减少金额11,007.083,805.0014,812.08
(1)处置
其他原因11,007.083,805.0014,812.08
减少
4.期末余额4,553,853.636,291,926.888,951,974.831,054,133.19168,241.154,274,523.083,200.0025,297,852.76
二、累计摊销
1.期初余额1,267,224.784,159,177.165,978,200.211,037,252.7955,265.393,549,100.502,627.9416,048,848.77
2.本期增加金额45,450.96149,187.23261,266.39331.623,203.81114,331.20160.02573,931.23
(1)计提45,450.96149,187.23261,266.39331.623,203.81114,331.20160.02573,931.23
其他原因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11,005.00908.8311,913.83
(1)处置
其他原因减少11,005.00908.8311,913.83
4.期末余额1,312,675.744,297,359.396,238,557.771,037,584.4158,469.203,663,431.702,787.9616,610,866.17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3,241,177.891,994,567.492,713,417.0616,548.78109,771.95611,091.38412.048,686,986.59
2.期初账面价值3,286,628.852,138,941.802,951,140.2916,880.40106,065.38725,422.58572.069,225,651.36

本期末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0。

12、长期待摊费用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摊销金额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
租入房屋装修费2,965,067.32124,919.71262,475.812,827,511.22
合计2,965,067.32124,919.71262,475.812,827,511.22

13、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28,975,388.534,470,144.4524,497,769.383,769,643.18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8,280,148.24853,616.306,863,347.331,029,502.10
政府补助210,000.0031,500.00
合计37,465,536.775,355,260.7531,361,116.714,799,145.28

(2)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1,461,410.95219,211.642,040,904.13306,135.62
合计1,461,410.95219,211.642,040,904.13306,135.62

(3)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单位: 元

项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期末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期初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5,355,260.754,799,145.28
递延所得税负债219,211.64306,135.62

14、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付材料款16,246,213.2628,502,456.44
合计16,246,213.2628,502,456.44

15、预收款项

(1)预收款项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货款4,855,404.773,148,393.25
租金1,260,557.831,260,557.83
合计6,115,962.604,408,951.08

16、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一、短期薪酬24,412,237.6238,247,114.8543,042,057.0119,617,295.46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229,233.36229,233.36
合计24,412,237.6238,476,348.2143,271,290.3719,617,295.46

(2)短期薪酬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4,018,022.2136,731,349.0941,510,212.6019,239,158.70
2、职工福利费666,381.88666,381.88
3、社会保险费238,799.08238,799.08
其中:医疗保险费188,206.36188,206.36
工伤保险费1,181.501,181.50
生育保险费49,411.2249,411.22
4、住房公积金610,584.80610,584.80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394,215.4116,078.65378,136.76
合计24,412,237.6238,247,114.8543,042,057.0119,617,295.46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1、基本养老保险224,946.00224,946.00
2、失业保险费4,287.364,287.36
合计229,233.36229,233.36

17、应交税费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企业所得税9,021,092.1911,362,668.99
个人所得税243,266.54217,026.91
城市维护建设税24,321.2379,573.97
教育费附加17,372.3056,838.55
房产税575,984.250.00
其它45,717.9664,135.70
合计9,927,754.4711,780,244.12

18、其他应付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其他应付款11,407,763.4811,579,998.54
合计11,407,763.4811,579,998.54

(1)其他应付款

1)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质保金74,839.6157,902.47
保证金2,416,068.402,114,256.04
房屋租赁押金3,900,540.003,890,238.00
预提费用3,251,995.153,010,902.95
其他1,764,320.322,506,699.08
合计11,407,763.4811,579,998.54

2)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3,710,988.00房屋租赁押金
合计3,710,988.00--

19、递延收益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形成原因
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210,000.00210,000.00
合计210,000.00210,000.00--

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单位: 元

负债项目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计入其他收益金额本期冲减成本费用金额其他变动期末余额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300,000.00300,000.00与收益相关

20、股本

单位:元

期初余额本次变动增减(+、-)期末余额
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
股份总数200,400,000.00200,400,000.00

21、资本公积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535,657,149.85535,657,149.85
合计535,657,149.85535,657,149.85

其他说明,包括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说明:无

22、其他综合收益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4,990,079.421,887,780.231,887,780.236,877,859.65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4,990,079.421,887,780.231,887,780.236,877,859.65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4,990,079.421,887,780.231,887,780.236,877,859.65

其他说明,包括对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转为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调整:无

23、盈余公积

单位: 元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法定盈余公积27,109,104.164,736,444.3131,845,548.47
合计27,109,104.164,736,444.3131,845,548.47

盈余公积说明,包括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说明:无

24、未分配利润

单位: 元

项目本期上期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236,424,021.77190,580,058.54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2,599,742.47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236,424,021.77193,179,801.01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740,804.8371,852,057.58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736,444.311,887,836.82
应付普通股股利26,720,000.00
期末未分配利润279,428,382.29236,424,021.77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明细:

1)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0.00元。

2)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0.00元。

3)由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0.00元。

4)由于同一控制导致的合并范围变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0.00元。

5)其他调整合计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0.00元。

25、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567,346,109.26470,590,692.36439,798,676.29393,525,020.66
其他业务19,863,082.224,094,480.4823,110,610.465,142,174.32
合计587,209,191.48474,685,172.84462,909,286.75398,667,194.98

收入相关信息:无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无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无

26、税金及附加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144,970.96493,880.29
教育费附加62,130.40211,662.97
房产税575,984.251,151,968.62
印花税186,907.80150,087.00
地方教育附加41,420.28141,108.65
合计1,011,413.692,148,707.53

其他说明:无

27、销售费用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业务宣传费及广告10,362,264.563,965,753.59
运费9,626,121.642,524,151.06
人工费用5,712,997.294,147,061.07
平台佣金3,165,705.75-
其他1,214,603.471,115,943.82
客服费569,132.39407,769.16
业务办公费376,603.03323,782.31
折旧摊销319,240.94225,159.23
差旅费11,653.73315,311.69
合计31,358,322.8013,024,931.93

其他说明:无

28、管理费用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人工费用6,215,454.635,866,353.06
专利诉讼、维护费1,075,313.162,533,584.68
折旧费1,023,904.621,036,771.32
业务办公费500,089.20368,093.56
其他490,392.94380,383.80
中介费用329,968.65627,021.23
朗科大厦维护费278,377.57904,433.33
差旅通讯交通费209,855.65298,424.30
无形资产摊销46,041.5446,041.54
合计10,169,397.9612,061,106.82

其他说明:无

29、研发费用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人工费用14,421,776.888,819,710.15
折旧摊销621,113.65567,662.82
产品领用466,417.72207,064.54
其他320,656.45339,029.60
业务办公费97,083.25107,372.60
差旅通讯交通费45,839.2344,283.47
合计15,972,887.1810,085,123.18

其他说明:无30、财务费用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197,876.94-1,017,204.85
汇兑损益15,067.031,436,222.16
手续费185,367.7991,575.25
合计2,557.88510,592.56

其他说明:无

31、其他收益

单位: 元

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2,077,273.672,163,272.04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究开发资助737,000.001,151,000.00
质量品牌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支持计划460,000.00417,900.00
出口信用保险资助444,056.00534,056.00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稳增长资助项目400,000.00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奖励支持计划200,000.00
个税手续费返还101,840.04
稳岗补贴34,824.24
残疾人就业社保单位部分补贴3,590.523,710.56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利资助48,000.00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朗科闪存盘美国维权项目资助500,000.00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2019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34,140.00
合计4,458,584.474,852,078.60

32、投资收益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1,109,627.8510,380,906.39
合计1,109,627.8510,380,906.39

其他说明:无

3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 元

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7,330,972.60
合计7,330,972.60

其他说明:无

34、信用减值损失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592,556.23-290,881.69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86,866.16-195,608.77
合计294,309.93-486,490.46

其他说明:无

35、资产减值损失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8,819,861.97-960,492.28
合计-8,819,861.97-960,492.28

其他说明:无

36、资产处置收益

单位: 元

资产处置收益的来源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28,897.93

37、营业外收入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政府补助19,544.877,684.02
合计19,544.877,684.0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单位: 元

补助项目发放主体发放原因性质类型补贴是否影响当年盈亏是否特殊补贴本期发生金额上期发生金额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生育津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补助因符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地方性扶持政策而获得的补助19,544.877,684.02与收益相关
合计19,544.877,684.02

其他说明:无

38、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表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当期所得税费用11,275,953.577,442,797.30
递延所得税费用-643,039.45-77,793.56
合计10,632,914.127,365,003.74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
利润总额58,373,718.95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8,756,057.84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4,181,299.71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48,547.28
加计扣除影响-2,352,990.71
所得税费用10,632,914.12

39、其他综合收益

详见附注“22、其他综合收益”。

40、现金流量表项目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其他业务收入17,744,026.9920,556,225.14
往来款及保证金3,841,215.943,161,476.66
政府补助2,599,015.632,996,490.58
自有资金利息收入83,778.52546,025.27
合计24,268,037.0827,260,217.65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无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付现费用12,394,461.3012,950,902.72
往来款及保证金6,159,158.4312,094,784.77
合计18,553,619.7325,045,687.49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无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募集资金利息收入218,463.51
收到退回股利分配费用及保证金1,000,044.08
合计218,463.511,000,044.08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无

(4)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股利分配费用及保证金1,079,867.35
合计0.001,079,867.35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无

4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 元

补充资料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47,740,804.8332,840,312.28
加:资产减值准备8,525,552.041,446,982.74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5,062,432.074,631,807.12
无形资产摊销573,933.31568,897.56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260,756.11169,390.6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28,897.93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7,330,972.60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2,517,444.721,436,222.16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1,109,627.85-10,380,906.39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556,115.47-77,793.56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86,923.98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21,612,021.20-44,049,137.30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52,047,441.83-28,330,479.63
“-”号填列)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17,158,898.53-3,104,323.8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7,091,856.17-44,849,028.23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173,038,196.28114,384,734.09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56,990,131.08179,197,197.0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16,048,065.20-64,812,462.96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一、现金173,038,196.2856,990,131.08
其中:库存现金35,417.8876,002.79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173,002,751.5856,914,101.47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26.8226.82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73,038,196.2856,990,131.08

其他说明:

4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注释

43、外币货币性项目

(1)外币货币性项目

单位: 元

项目期末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期末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16,095,599.417.0795113,948,796.02
欧元
港币55,613.770.9134450,799.84
英镑163.048.71441,420.80
韩元610.000.0059063263.60
澳元0.174.86570.83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6,000,235.167.079542,478,664.82
欧元214,116.587.9611,704,582.09
港币
加元59,688.235.1843309,441.69
英镑46,683.758.7144406,820.87
长期借款----
其中:美元
欧元
港币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408,853.937.07952,894,481.4
其他应收款
其中: 美元1,008,781.927.07957,141,671.60
欧元7,690.117.96161,220.97
港币55,533.440.9134450,726.47
英镑1,458.028.714412,705.77
加元3,973.775.184320,601.22
日元900,267.110.06580859,244.78
其他应付款
其中:欧元14,899.397.961118,614.04
英镑52,382.228.7144456,479.62
预收账款
其中:日元353,183.000.06580823,242.27

其他说明:无

(2)境外经营实体说明,包括对于重要的境外经营实体,应披露其境外主要经营地、记账本位币及选择依据,记账本位币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香港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主要经营地为:香港九龙渡船街二十八号宝时商业中心十楼1003室 ,采用港币为记账本位币。

44、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基本情况

单位: 元

种类金额列报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2,077,273.67其他收益2,077,273.67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究开发资助737,000.00其他收益737,000.00
质量品牌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支持计划460,000.00其他收益460,000.00
出口信用保险资助444,056.00其他收益444,056.00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稳增长资助项目400,000.00其他收益400,000.00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奖励支持计划200,000.00其他收益200,000.00
个税手续费返还101,840.04其他收益101,840.04
稳岗补贴34,824.24其他收益34,824.24
残疾人就业社保单位部分补贴3,590.52其他收益3,590.52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210,000.00递延收益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90,000.00其他应付款
合计4,758,584.474,458,584.47

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

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取得方式
直接间接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深圳软件生产、商品销售100.00%直接投资
Netac Technology香港香港商品销售100.00%直接投资

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说明:无持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及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被投资单位的依据:无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的结构化主体,控制的依据:无确定公司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依据:无其他说明:无

九、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会面临各种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为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本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计划针对金融市场的不可预见性,力求减少对本公司财务业绩的潜在不利影响。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本公司产生财务损失的风险。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管理层已制定适当的信用政策,并且不断监察这些信用风险的敞口。

本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国有控股银行和其他大中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层认为这些商业银行具备较高信誉和资产状况,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产生因对方单位违约而导致的任何重大损失。

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本公司设定相关政策以控制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性、信用记录及其它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本公司会定期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书面催款、缩短信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余额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本公司应收账款总额33.72% (2019年:41.66%) 。

本公司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对方的信用评级须高于或与本公司相同。鉴于交易对方的信用评级良好,本公司管理层并不预期交易对方会无法履行义务。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

本公司财务部门持续监控公司短期和长期的资金需求,以确保维持充裕的现金储备;同时持续监控是否符合借款协议的规定,从主要金融机构获得提供足够备用资金的承诺,以满足短期和长期的资金需求。

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金融负债和表外担保项目以未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合同剩余期限列示如下:

( Hong Kong )Limited

项目

项目期末余额
账面净值账面原值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
非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账款16,246,213.2616,246,213.2616,246,213.26---------
其他应付款11,407,763.4811,407,763.4811,407,763.48---------
非衍生金融负债小计27,653,976.7427,653,976.7427,653,976.74---------
衍生金融负债------------------
财务担保------------------
合计27,653,976.7427,653,976.7427,653,976.74---------

3、市场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位于中国境内,主要业务以人民币结算。但本公司已确认的外币资产和负债及未来的外币交易(外币资产和负债及外币交易的计价货币主要为美元)依然存在汇率风险。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外币交易和外币资产及负债的规模,以最大程度降低面临的汇率风险。

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持有的外币金融资产和外币金融负债列示如下:

项目期末余额
美元项目英镑项目港币项目韩元项目澳元项目欧元项目加元项目日元项目
外币金融资产:---------------
货币资金16,095,599.41163.0455613.776100.17
应收账款6,000,235.1646683.75214116.5859688.23
其他应收款1,008,781.921458.0255533.447690.113973.77900267.11
小计23,104,616.4948,304.81111,147.21610.000.17221,806.6963,662.00900,267.11
外币金融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408,853.93
其他应付款52382.2214899.39
预收账款日元353183
小计408,853.9352,382.220.000.000.0014,899.390.00353,183.00

2)利率风险本公司的利率风险主要产生于银行借款等。浮动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固定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及浮动利率合同的相对比例。本公司财务部门持续监控公司利率水平。利率上升会增加新增带息债务的成本以及本公司尚未付清的以浮动利率计息的带息债务的利息支出,并对本公司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管理层会依据最新的市场状况及时做出调整,这些调整可能是进行利率互换的安排来降低利率风险。

3)价格风险价格风险指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主要源于商品价格、股票市场指数、权益工具价格以及其他风险变量的变化。

十、公允价值的披露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期末公允价值

单位: 元

项目期末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合计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481,461,410.95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481,461,410.95
(3)衍生金融资产481,461,410.95
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2、持续和非持续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市价的确定依据

第1层次: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3、持续和非持续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第2层次: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二层次输入值包括:1)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2)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3)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包括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隐含波动率和信用利差等;4)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结构性存款,持有时间通常在1年以内,公司采用金融资产预期收益率进行估值。

4、持续和非持续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

第3层次: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5、持续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期初与期末账面价值间的调节信息及不可观察参数敏感性分析

6、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本期内发生各层级之间转换的,转换的原因及确定转换时点的政策

7、本期内发生的估值技术变更及变更原因

8、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情况

9、其他

十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

股东名称总持有数量(股)持股比例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49,968,98724.93%
邓国顺43,350,00021.63%

2、本企业的子公司情况

本企业子公司的情况详见附注八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3、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企业关系
魏卫董事长
邓国顺董事
田含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于2020年7月3日任期届满离任
白彦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于2020年7月3日任期届满离任
马国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于2020年7月3日任期届满离任
王荣董事
黄志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2020年7月3日任期届满离任
仇夏萍独立董事
杨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2020年7月3日任期届满离任
孟庆章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于2020年7月3日任期届满离任
王芬监事
高丽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于2020年7月3日任期届满离任
杜铁军总经理
王爱凤副总经理
刘俏财务负责人
于雅娜董事会秘书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魏卫任职企业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魏卫任职企业
深圳创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持股、任职的公司
北京观见科技有限公司原董事田含光持股、任职企业
北京创咖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原董事田含光持股、任职企业
北京提可味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原董事田含光持股企业
深圳市诺贝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田含光持股、任职企业
邢台市青创汇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董事田含光持股企业
仁衡普众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董事田含光持股、任职企业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原董事白彦春任职企业
紫顶(北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原董事白彦春持股、任职企业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白彦春任职企业
北京保险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白彦春任职企业
上海黄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白彦春任职企业
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原董事白彦春任职企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白彦春任职企业
北京紫顶光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董事白彦春持股企业
北京厉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董事白彦春持股企业
经纬影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马国斌持股、任职企业
深圳市禾众烽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董事马国斌持股、任职企业
东璞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原董事马国斌持股企业
小马驹食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董事马国斌持股企业
深圳市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监事高丽晶任职企业
光峰华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监事高丽晶任职企业
深圳市光峰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原监事高丽晶任职企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独立董事黄志业任职企业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原独立董事杨敏、现任独立董事钟刚强任职企业
北京紫顶光合企业管理中心原监事孟庆章持股、任职企业
紫顶控创(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监事孟庆章任职企业
紫顶光合(黑龙江)负碳应用技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原监事孟庆章任职企业
郑州因威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监事孟庆章持股企业
北京融宇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监事孟庆章持股企业
开封万利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监事孟庆章持股企业
北京厉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监事孟庆章持股企业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李小磊任职企业
江苏弘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宋欣任职企业
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邢天昊持股、任职企业
北京龙德文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于波持股、任职企业
益科思特(北京)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于波持股、任职企业
博品(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于波持股、任职企业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仇夏萍任职的企业
深圳市侨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监事马德伟任职企业
深圳侨社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有限公司监事马德伟任职企业
深圳永东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监事马德伟任职企业
深圳市侨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侨社客运站罗芳客运服务点监事马德伟任职企业
深圳市侨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监事马德伟任职企业
深圳市弘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监事马德伟任职企业
北京秋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于雅娜任职企业
凌源秋实生物蛋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于雅娜任职企业
凌源市秋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于雅娜任职企业

十二、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股份支付的修改、终止情况

5、其他

十三、承诺及或有事项

1、重要承诺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承诺

(1)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签署了《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将朗科大厦2-15层出租给腾讯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腾讯公司在5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函告公司确认是否

继续合同周期。合同周期为2016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租赁期限满,如双方同意续租,则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续租3-6个月,在此续租期间腾讯公司按照续租前最后一个月租赁费用金额向公司交纳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从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合同租金每月每平方收取租赁费用128.40元,每两年递增8%,已计入本期的租赁收入为1756.53万元。

公司于2018年12月与腾讯公司签署《朗科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新增朗科大厦租赁面积650平方米(即原参数领航所租赁的17楼部分场地),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每月租赁费用10.621万元(含空调维护费)。

(2)经公司2017年5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选择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南路,宗地号:A704-0197)梨园工业区万业隆科技园的2#厂房三楼、四楼(以下简称“租赁物业”)为工厂新址,并与业主方深圳市万业隆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书》。租赁物业的功能为生产办公,租赁面积为6000平方米(每层3000平方米),租期为10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前6年(即自2017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赁价格为:厂房每平方米租金25元/月,计150,000元/月,租金单价每2年上调10%;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2元/月,物业管理费价格不变,后4年(即自2023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的租金价格双方应在前6年租期结束前三个月协商议定,协商未果,双方都可以在向对方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另一方不得拒绝,且不需要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除存在上述承诺事项外,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2、或有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诉讼情况如下:

1、2012年5月15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请求南宁中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99专利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旋极信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及判令农业银行和农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KEY220产品。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南宁中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定于同日下午的开庭审理暂未进行。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

广西高院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传票》,广西高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案号:(2018)桂民三终字第720号)。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公司参加了广西高院对本案进行的重审二审开庭审理。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2)驳回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2、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U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3月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二、

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18)粤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广州友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公司亦未能提供广州友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2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12月26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5971号《传票》、《询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号、430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1日参与询问,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3、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公司针对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的起诉,或将本案分案后重新确定管辖。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7)京73民初323、324、325号案件,公司尚未收到另外四个案件的开庭传票。2019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案件。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对(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的起诉。

2019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9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已交纳)。

截止2019年11月7日,(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已经终结。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 73 民初 323、324、325、327、328、329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 7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99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2017)京 7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79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2017)京 73 民初 3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2017)京 73 民初 3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75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2017)京 7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2017)京 73 民初 3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②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③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美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出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美光公司的上诉案件,截止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4、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

因百望金赋下落不明,深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G17版上刊登(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向百望金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告中记载本案证据交换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时00分,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参与庭审。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2018)粤 03 民初 1661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尚未判决。

5、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3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3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300(12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5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780(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8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28G)闪存盘;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5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5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7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64G)闪存盘。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 1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19个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9)沪73知民初443-452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及(2019)沪73知民初453-46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定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451-452

号案件,2019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453-461号案件。2019年11月11日,公司接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知,因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的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4日的证据交换如期进行。2019年11月14日,公司如期参加了证据交换。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6、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以下简称“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象文化”)、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鸟电子”)、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 “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认定被告 “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实施了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 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马文俊对被告“四象文化”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参加了长沙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除存在上述或有事项外,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2)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总持有数量(股)持有比例质押/冻结总数质押冻结数量占股东持有数量比例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49,968,98724.93%49,968,987100%
邓国顺39,096,00019.51%29,712,44876%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1、其他

1、公司与Kingston China Cooperatie U.A.(以下简称“Kingston”)签订专利授权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为四年,即从2006年7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公司与Kingston于2011 年1月29日签署上述专利授权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将上述合同的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付款标准和付款方式不变。Kingston 已向公司支付了上述原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一所涉及的专利授权许可费,上述原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已履行完毕。 2011年9月23日,公司与Kingston 再次签署了上述原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将原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从补充协议一的到期日(即201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专利授权许可费的付款标准和付款方式不变;并约定如果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原许可协议,则原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将按约定自动续延。公司与Kingston 签署的上述专利授权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利润具有重大积极影响,目前该合同仍在执行当中。

2、截至2020年6月30日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1)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持有公司股份49,968,987股,持股比例24.93%,累计质押数量为49,875,000股,占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为99.8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4.89%;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49,968,987股(其中轮候冻结3,745,119股),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4.93%。

(2)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第二大股东邓国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3350000股,持股比例21.63%,累计质押股份343503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79.2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14%。

3、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 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美国PNY 公司”或“PNY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 8,074,024 号专利、第US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⑤判决目的不能实现;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⑧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 PNY 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

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2018年4月11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2018年4月12日生效。

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对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3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针对PNY公司的第4项和第5项诉讼请求作出简易判决。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公司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②批准PNY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③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2019年7月1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公司向PNY公司提供一份《不起诉协议》,基于该《不起诉协议》,法院缺乏对PNY公司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PNY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决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动议,公司提供的《不起诉协议》使法院缺乏对第6、7、8、9项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因此,驳回PNY公司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

(2)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②美国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

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③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 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④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⑤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⑥美国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⑦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⑧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⑨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⑩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 缴纳许可费;?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

2018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①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②美国PNY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③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美元,不包括利息;

④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利息788,172美元;⑤美国PNY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7,714,998美元;⑥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8月2日,公司向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19年2月7日收到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准许公司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动议,法院确认仲裁员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书》有效。②驳回PNY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或中止确认仲裁裁决的反向申请动议。

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①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公司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②批准PNY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

③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确认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

PNY公司不服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定,向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求。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PNY公司请求复审的请求。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收到了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 SILLS CUMMIS GROSS PC 转付的 PNY 公司 2017 年 1月 1 日之前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共计5,037,530.9 美元(已扣除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费)。2017 年 1 月 1日之后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公司正在等待PNY公司申报。

4、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1,226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传票》,本案定于2019年5月7日开庭审理。2019年5月7日,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84.2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并将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9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传票》,深圳中院已于2019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民终16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08226元;(3)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赔偿金208,226元。

十六、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单位: 元

类别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13,730,242.5712.72%13,730,242.57100.00%0.0013,099,971.9413.64%13,099,971.94100.00%0.00
其中:
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13,730,242.5712.72%13,730,242.57100.00%0.0013,099,971.9413.64%13,099,971.94100.0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94,228,752.1187.28%2,830,855.563.00%91,397,896.5582,909,731.7786.36%2,491,284.953.00%80,418,446.82
其中:
账龄组合94,228,752.1187.28%2,830,855.563.00%91,397,896.5582,909,731.7786.36%2,491,284.953.00%80,418,446.82
合计107,958,994.68100.00%16,561,098.1315.34%91,397,896.5596,009,703.71100.00%15,591,256.8916.24%80,418,446.82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3,730,242.57

单位: 元

名称期末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3,730,242.5713,730,242.57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合计13,730,242.5713,730,242.57----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830,855.56

单位: 元

名称期末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94,217,264.262,826,517.933.00%
1-2年3,515.75351.5810.00%
2-3年0.000.000.00%
3年以上7,972.103,986.0550.00%
合计94,228,752.112,830,855.56--

确定该组合依据的说明:无如是按照预期信用损失一般模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请参照其他应收款的披露方式披露坏账准备的相关信息:

□ 适用 √ 不适用

按账龄披露

单位: 元

账龄期末余额
1年以内(含1年)94,217,264.26
1至2年3,515.75
2至3年0.00
3年以上13,738,214.67
3至4年7,972.10
4至5年0.00
5年以上13,730,242.57
合计107,958,994.68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单位: 元

类别期初余额本期变动金额期末余额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13,099,971.94630,338.8468.210.000.0013,730,242.57
按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2,491,284.952,306,115.021,966,544.410.000.002,830,855.56
合计15,591,256.892,936,453.861,966,612.620.000.0016,561,098.13

其中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无

(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第一名47,981,220.7744.44%1,439,436.62
第二名10,147,928.409.40%304,437.85
第三名3,429,497.733.18%102,884.93
第四名3,330,550.003.09%99,916.50
第五名2,790,268.112.58%83,708.04
合计67,679,465.0162.69%

2、其他应收款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收利息41,584.89145,949.91
其他应收款56,047,015.8653,673,888.85
合计56,088,600.7553,819,838.76

(1)应收利息

1)应收利息分类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定期存款41,584.89145,949.91
合计41,584.89145,949.91

(2)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单位: 元

款项性质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员工备用金1,807,190.682,252,883.37
押金保证金865,617.30833,617.30
子公司往来63,773,296.4460,203,258.97
其他1,071,924.981,665,110.98
合计67,518,029.4064,954,870.62

2)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 元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0年1月1日余额10,772,824.35508,157.4211,280,981.77
2020年1月1日余额在本期————————
本期计提190,031.77190,031.77
2020年6月30日余额10,962,856.12508,157.4211,471,013.54

损失准备本期变动金额重大的账面余额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按账龄披露

单位: 元

账龄期末余额
1年以内(含1年)11,949,054.85
1至2年36,859,546.51
2至3年7,274,018.31
3年以上11,435,409.73
3至4年2,187,336.72
4至5年8,739,915.59
5年以上508,157.42
合计67,518,029.40

3)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单位: 元

类别期初余额本期变动金额期末余额
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其他
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其他应收款508,157.42508,157.42
按组合计提预期信10,772,824.3190,031.7710,962,856.12
用损失的其他应收款5
合计11,280,981.77190,031.7711,471,013.54

其中本期坏账准备转回或收回金额重要的:无

4)本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5)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款项的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Netac Technology ( Hong Kong ) Limited往来款63,589,553.66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94.18%10,592,300.87
廖丹备用金632,258.001年以内0.94%18,967.74
深圳市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其他496,759.251年以内0.74%14,902.78
深圳市万业隆实业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372,448.001年以内、1-2年、2-3年0.55%181,633.44
陈栋宇备用金367,359.601年以内0.54%11,020.79
合计--65,458,378.51--96.95%10,818,825.62

6)涉及政府补助的应收款项

7)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8)转移其他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其他说明:无

3、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8,089,920.008,089,920.008,089,920.008,089,920.00
合计8,089,920.008,089,920.008,089,920.008,089,920.00

(1)对子公司投资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期初余额(账面价值)本期增减变动期末余额(账面价值)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追加投资减少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其他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8,000,000.008,000,000.00
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89,920.0089,920.00
合计8,089,920.008,089,920.00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333,706,824.00262,205,105.33205,820,566.51185,720,875.40
其他业务21,213,922.954,945,675.9723,597,588.645,142,174.32
合计354,920,746.95267,150,781.30229,418,155.15190,863,049.72

收入相关信息:无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无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无

5、投资收益

单位: 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1,109,627.8510,380,906.39
合计1,109,627.8510,380,906.39

十七、补充资料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项目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8,897.9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400,855.67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8,440,600.45
减:所得税影响额1,622,011.24
合计9,190,546.95--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64%0.23820.23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75%0.19240.1924

3、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1、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2、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3、载有董事长签名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文本原件。

4、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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