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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收到《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请求人: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用友产业园西区2号楼B段2层01

被请求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20年10月12日,百望金赋针对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详见2020年10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

二、本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百望金赋于2021年1月4日提交了撤回宣告99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件审理结束。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99专利系公司作为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24日发布授权公告,并颁发发明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99专利已经于2019年11月14日期满终止。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公司99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共17次(含本次),其中13次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4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以(2009)高行终字第1386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本次争议所涉及的99专利为公司基础性专利之一有较强的稳定性,对公司专利运营较为重要。

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已结案,本次决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国家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发文序号:

202101260233933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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