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9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9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9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星辉中心22楼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陈雁升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由过
半数董事推选董事陈创煌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数为600,568,802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48.269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所持股份数575,308,3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23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所持股份数25,260,5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30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5,841,9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77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00,568,802股。同意600,568,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现场投票575,308,301股、网络投票25,260,501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25,84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00,568,802股。同意600,568,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现场投票575,308,301股、网络投票25,260,501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25,84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指派李彩霞、郭佳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