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12 号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关于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2017年至2019年对北京华力方元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遥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恒创开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家公司提供借款,上述资金出借行为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合计2,195.99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500万元。你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