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力创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2
证券代码:300045证券简称:华力创通公告编号:2021-077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经依法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北斗/GPS兼容定位模块、北斗/GPS兼容型卫星导航模拟器、新一代实时半实物仿真机、雷达目标回波模拟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研发和委托加工卫星导航和卫星移动通信设备、惯性导航设备、农机自动驾驶仪、仪器仪表、光纤通道设备、红外热成像仪器、光学仪器设备、光电设备及电子产品;销售自产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卫星导航和卫星移动通信设备、惯性导航设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橡胶、特种车辆、电子信息系统和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研发和委托加工卫星导航和卫星移动通信设备、惯性导航设备、农机自动驾驶仪、仪器仪表、光纤通道设备、红外热成像仪器、光学仪器设备、光电设备及电子产品;销售自产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卫星导航和卫星移动通信设备、惯性导航设备、农机自动驾驶仪、仪器仪表、光纤通道设备、红外热成像仪器、光学仪器设备、
备、农机自动驾驶仪、仪器仪表、光纤通道设备、红外热成像仪器、光学仪器设备、光电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无人机及零配件,机械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软件服务;出租办公用房;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光电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无人机及零配件、机械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软件服务;出租办公用房;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委托加工雷达及配套设备;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动车维修;生产北斗/GPS兼容定位模块、北斗/GPS兼容型卫星导航模拟器、新一代实时半实物仿真机、雷达目标回波模拟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新增第四十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按关联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已履行相关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本次修改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