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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2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涉及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名称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姓名:张慧德签字: 姓名:邹雪城
签字: 姓名:朱军
签署日期:2020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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