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43 号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09.60万元,较2020年度净利润下降69.65%,下降幅度超过50%,但你公司未能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6.2.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