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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鼎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审议的相关事项,以及在2019年半年度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报告期内或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主要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独立董事: 谢春璞 何彦峰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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