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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鼎利: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上事项及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6)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7)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8)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9)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还将说明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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