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1 号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珠海墨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迪迈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天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蒙斯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武汉友谊梯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奈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家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合计6,3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2,700万元。你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0年11月17日